上海举办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竞争秩序研讨会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近日,上海市法学会消保法研究会和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联合主办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竞争秩序问题研讨会。

上海市法学会消保法研究会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郑少华在研讨会上指出,当前,以二选一为代表的限定交易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显著,但不管是法律界还是经济学界对其违法性的认识都存在争议,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二选一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在监管过程中如何获取证据,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怎样判定,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等都需要认真研究和仔细分析。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限定交易行为对消费者、经营者及竞争秩序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不同部门法视域下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和规制以及电子商务领域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行政执法及司法救济建议三项议题展开热烈讨论。

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会长、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教授认为,互联网时代,平台竞争已经白热化,限定交易行为日趋常态化,限定交易行为有悖于互联网的开放、包容、创新的环境,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以及妨碍、排除了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和经营者的竞争,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外部监管的介入势在必行,竞争法的适用也需要提速,这有利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依据法理,可以适用于限定交易行为的竞争法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以及《反垄断法》。上述三种法律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相对比较简单,其次是电子商务法,而反垄断法的适用门槛最高。目前,我国已经出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和省级《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调查处理的限定交易案件,但其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电子商务法的适用亟须跟进,其中第22条和第35条的适用要激活;而反垄断法的适用则令人期待,适当的时候应发挥其破局的作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吴心旷表示,执法机构在监管时着重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要保护企业自由竞争的权利,二是除了要保护企业自由竞争的权利外,还要保护企业公平竞争。

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会长、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教授指出,总体上,对于互联网平台或者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规制,要遵循包容审慎的态度,但包容审慎不是放任不管,国办发布的《意见》特别强调保护平台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而不是通过滥用技术手段或者说其他的优势地位把竞争者排挤出去。在执法过程中,不一定非要处罚,执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护市场竞争,除了罚款和其他硬性处罚外,还可以采用行政指导等更软化的执法手段。

郑少华教授在研讨会总结时指出,此次研讨会围绕的焦点问题是:平台的性质到底是市场还是企业;限定交易行为中购买者和供应者的认定;限定交易行为到底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垄断行为;限定交易行为侵犯了市场竞争秩序还是消费者利益;对于限定交易行为应当秉持何种监管态度;对于限定交易行为的规制诉诸于行政执法还是司法救济;针对限定交易行为的司法救济应当采取私人诉讼还是公益诉讼;关于法律适用的研究视角。总的来说,共识大于分歧,与会专家就上述问题达成诸多共识,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