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儿童乐园玩耍受伤 商场被判赔偿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 通讯员郑莹) 浩浩在A商场经营的儿童乐园内游玩时摔伤,浩浩的母亲以娱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场地工作人员未尽到安保义务将A商场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密云区法院判决A商场承担80%的责任,浩浩方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由A商场赔偿浩浩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浩浩妈妈在A商场为浩浩办理了一张儿童乐园会员卡,2018年8月某天,浩浩姥姥带浩浩来该乐园游玩,在园内一滑梯处,浩浩和一女孩同时双手向上分别拽住滑轮左、右侧手柄,身体悬空垂直,从滑梯上端向下滑行过程中,女孩松手落下后,浩浩失去平衡随之松手落下,造成手臂摔伤。经北京市密云区医院、北京市积水潭医院诊断为尺桡骨骨折,浩浩家人为此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浩浩母亲代浩浩诉至法院,要求A商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5696.92元。

A商场辩称,“浩浩确实是在我公司经营的游乐场摔伤,但我公司在游乐场所设置了温馨提示,我方的各项安全提示都很到位,我公司要求孩子玩滑梯时按顺序滑,绝对不允许两个孩子同时玩,我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我公司无责任,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A商场事发地点周围并没有工作人员看管监督,在游玩的儿童做出危险动作时,亦没有工作人员提醒和制止。浩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危险行为时,其姥姥作为看护人亦未及时提醒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止,亦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酌定A商场承担80%的责任,浩浩方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由A商场赔偿浩浩各项损失1.8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