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的域外经验

个人破产制度是全世界最不统一的法律领域之一,有更为宽容的美国模式,也有相对严苛的欧洲模式,亚洲日、韩等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也各有特色。

   

  “个人破产制度是全世界最不统一的法律领域之一,有更为宽容的美国模式,也有相对严苛的欧洲模式,亚洲日、韩等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也各有特色。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殷慧芬指出,基于各国法律文化和传统的不同,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或者是单独立法,或者是统一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个人破产法已经发展为一般破产法的一部分。

  相当数量的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才引入自然人破产程序,虽然这些立法差别很大,有些国家的立法强调社会和行政方面,有些国家的立法更重视当事人的权利,但许多国家选择了独立的立法模式。

英国个人破产制度发展历程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张海征教授在研究中指出,英国破产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中世纪的英国尚未有破产立法,当时的社会对信誉很重视,普通法主要也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主。直到1542年,英国出台了第一部成文破产法,目的是为了从立法上杜绝债权人基于先到先得原则进行讨债而产生的混乱局面。

  该法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凡不能清偿债务而有欺诈行为者,无论是否是商人,皆适用该法。该法授权大法官以及其他被指定的官员取得债务人的财产,予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根据他们的债权的数量按比例分配收益,从而建立了迄今为止作为破产法基本原则的平等按比例分配原则。尽管这部法律被称为破产法,但在理念上却与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大相径庭,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惩戒债务人,视其为罪犯。

  出于鼓励债务人配合和协助债权人获得更多相关财产和财产信息的考虑,近现代意义上的英国个人破产法引进了破产免责制度。根据破产免责制度的规定,债务人不再有监禁之苦,同时,若债务人每英镑能够付给债权人8个先令,则可保留其财产的5%

  直到1986年及以后颁布的破产法案,才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对破产人的利益保护。根据英国破产立法中关于个人破产和金融破产的规定:以债务人无欺诈行为为条件,将免除债务期限从3年缩短为最长12个月;淘汰明显过时和不必要的限制,以减少破产人失败后的耻辱感,增强东山再起的信心。

美国个人破产制度发展历程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员蒋贤锋在研究中指出,美国破产概念最早由《1789年宪法》规定。按照宪法表述,破产方面的法律是联邦法律。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都在《美国法典》中规定。

  进行破产诉讼时遵循的美国法典的具体章不同,个人破产案件可按照《美国法典》第11部的第7章、第11章、第13章等在破产法院受理。第7章为清算破产,即债务人的债务在破产后全部免除;其他章为重组破产,即债务人的债务在破产后进行调整,但基本不全部免除。

  1800年通过的《1800年破产法》是美国历史上最早的破产方面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只规定商人间的债务和强制性破产。早期的破产法律存在很大争议,经历多次废止和修改,直到1898年,破产法才重新通过实施,此后又分别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之后、1978年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

  1978年通过的《1978年破产法》,它是美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破产法律之一。该版本的规定对以前的破产法作出了重大修改,改革了美国破产方面的司法体系,授权建立破产法院专门受理按《美国法典》第11部申报的破产案件。

  1978年破产法》对个人债务人的定义不明确。为此,破产法在1984年经历一次修改,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个人债务人是以消费性债务为主要负担的个人,而以前的个人债务人则包括个人和不拥有经营业务的其他人。

  之后,破产法在1986年修订新增第12章,专门适用于农场主及家庭、渔民及家庭。满足第12章破产的条件必须是主要债务来源于农场或渔业的经营,不涉及以消费性债务为主体的个人债务人。

  为了给小企业破产提供专门机制,以方便小企业的债务重组来促进小企业发展,破产法在1994年进行了一次修订,表现为首次规定了小企业债务人的概念。

  此外,考虑到经济的发展,1994年破产法调整了第13章破产的债务人债务总额的限制,分别将原来规定中的未担保债务总额、担保债务总额的上限由10万美元、35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和75万美元。对小企业债务人方面的新规定并不涉及个人债务人,但对第13章债务人资格中债务总额的修改直接影响了第13章破产的门槛。因此,1994年破产法改革的预期目的应该是鼓励个人更多地采用第13章重组破产。

  美国破产法在2005年又进行了重要修改,其在个人破产领域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第12章规定为永久性法律;另一方面,要求债务人进行平均收入检验来决定是否应该申请第7章破产还是第13章破产。

其他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

  德国现行的破产法是1994通过审议,1999年生效的。根据1999年实施的《德国破产法》规定,该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无权利能力社团的财产;无法律人格的合伙或公司的财产以及遗产、延续共同财产关系中的共同财产和共同财产关系中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的共同财产。

  法国商法典在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一章中对于个人破产制度予以专门规定。对于企业法人的自然人领导人,在企业法人进行破产程序时,可根据其对企业法人破产所负的责任,赋予其特别的破产能力。法国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原来的商人、手工业者、农业经营者和私法法人外,还扩展到也适用于自由职业者。

  俄罗斯现行的第三部破产法制定于2002年,扩大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即除了国有企业、政党和宗教组织以外,所有法人的破产和自然人的破产,都适用该法,其中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