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温补贴落实难 劳动者证据需抓牢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社记者 赵春艳
尽管全国各地迎来史上最热夏天,工作在一线的劳动者们仍然尽职尽责。这种环境下工作单位会对劳动者给予高温补贴。高温补贴是对高温作业场所和露天作业岗位从事工作的劳动者提供专项补贴的一种健康保护措施。然而高温补贴不是每个劳动者都有,高温补贴落实难仍是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现实困境。
享有高温补贴确有规定
2012年,贾某入职某出租汽车公司担任单班出租车驾驶员,后双方产生争议,2018年贾某起诉到法院认为,在每年高温时节,公司只发给贾某一些茶叶、饮料、矿泉水等,违反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关于发放高温补贴的相关规定,要求支付高温补助津贴2700元。法院判决,出租车中均配备空调设备,贾某未举证证明其承包的营运车辆空调设备存在无法有效降温的情况,故认定贾某不符合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三中院民三庭法官田璐告诉记者,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田璐说,通常享有高温津贴的劳动者需要满足高温和岗位两个要求:即室外35℃以上和室内33℃以上,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一般常见的符合高温补贴的岗位有室内高温电焊工、室内厨师、室外修路工人、装卸工、露天环卫工人、室外快递员等。
李某于2010年入职北京某物业公司,被安排至某医院担任司炉工工作。李某所在岗位工作时间分为白班及夜班。李某主张其工作所在的锅炉房夏季温度在40摄氏度以上,操作室与锅炉房之间仅隔一扇玻璃,且工作期间需要每小时巡视一次,故其工作场所夏天处于高温环境,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当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但在职期间某物业公司从未支付,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并诉至法院。某物业公司答辩称已通过发放防暑降温物品的方式向李某发放高温津贴并得到李某的签字确认,故不同意另行支付高温津贴。
该案主审法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王玫认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虽某物业公司主张已向李某发放防暑降温物品,但防暑降温物品不能充抵高温津贴,故法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某物业公司仍应按照相应标准向李某支付高温津贴。自2010年7月起,北京市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2014年6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故某物业公司应按照该标准支付李某工作期间的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落实难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些公司故意夜间不给劳动者高温补贴。
2013年5月李某在某建筑工地工作,上两天夜班再上两天白班,白天做建筑施工,夜间负责巡视。后产生争议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费360元。公司辩称,已经支付其白天高温津贴,夜间不属于高温环境,因此不同意支付。法院判决,李某提交证据证明夜晚从事露天工作且室外温度已达到35℃,故公司应当支付其高温津贴。
法官张清说,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为多少,跟朝九晚五和上白班夜班等无关。只要室外露天工作达到35℃以上,室内达到33℃以上就应当享受高温津贴。
有些公司常常用高温天气放假的形式,其最根本目的是为了降低工资,不给劳动者高温补贴。
2004年薛某在某汽车配件公司担任车间烤漆工,2014年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待遇。公司提交高温放假通知,主张其已经安排薛某休了年休假,薛某亦认可休过高温假。法院判决,公司以高温放假的形式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未能征求劳动者同意,因此不予支持其主张。
张清告诉记者,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此强高温天气时休高温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是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高温假,在未征得劳动者同意情况下,也不能随意抵扣年休假和克扣工资。
劳动者举证不易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综合审判庭调研发现,实践中高温补贴落实难有一定的原因,首先是新型高温作业岗位难认定。
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彦宏告诉记者,在劳动者的普遍认知中,建筑工、环卫工、巡线工、快递员等露天作业岗位和炼铁(钢)工、锅炉工、烧窑工等高温作业岗位属于相对明晰的高温作业岗位。但随着互联网经营平台的发展,用工形式更加灵活多样,出现了许多界定相对模糊的新型岗位,是否应纳入高温作业保护范围目前仍存在争议。如快车司机、送餐员、线下销售推广人员及家电维修服务人员等。区别于传统高温作业岗位,这些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比较灵活,工作时间、地点均应客户要求安排,且室内和室外工作相互交叉,对上述劳动类型中室外工作时间能否算作露天作业的难以认定,影响了此类劳动者获得高温补贴的合法权益。
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王玫也坦言,高温补贴落实难也有高温作业工作条件难查明的原因。一方面,高温环境下户外作业存在机动性较强、工作地点范围广、人员和工作内容动态管理、轮换作业等特点,劳动者难以提供关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作业条件的相关证据。同时,部分用人单位“粗放式”的用工管理模式,也导致了审理中对高温作业工作环境及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相应防暑降温措施等事实难以查明。另一方面对于室内温度条件的认定,除了考虑自然气象温度外,还要考虑作业场所的条件及劳动者的主观感知。实践中,对于事后提出权益主张的劳动者而言,对作业当时的工作条件进行举证非常困难,尤其是对于室内高温工作环境,实际工作环境温度是否达到高温条件标准,劳动者很难证明。
李彦宏认为,对高温作业过程中中暑导致的工伤伤害重视不足也是高温补贴落实难的原因之一。根据《防暑降温管理办法》第19条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中暑已被列入工伤保护范围,但一般劳动者仍仅将其理解为难以承受高温天气而导致的身体不适状态,并未真正重视中暑及其引起的各种身体疾病对劳动者身体和劳动能力的影响。加之工伤认定程序时间跨度大,且大部分劳动者从中暑的不适状态中恢复较快,就算后续出现的病症可能由中暑引起,但劳动者自身并未意识到两者的关联,实践中享受此类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寥寥无几。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申请高温补贴的时候也需要认真抓牢证据。法官田璐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高温津贴的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田璐说,目前根据北京地区适用北京市人社局等发布的《2014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6月起,北京市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发放时间为6-8月。上海地区2019年5月份将之前200元/月调整到300元/月,发放时间为6-9个月。高温津贴计入劳动者工资总额,计算个税。高温津贴不包含在员工最低工资范畴内。
张清建议,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直接拨打人力社保举报热线12333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王玫认为,要想完整落实高温补贴也要依托多元调解机制,联合安全监察、劳动监察、工会等部门加强对建筑、环卫等高温作业行业的监管,促使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自觉履行劳动保障义务。另外,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尽快出台适应新业态发展状况的劳动标准和行业规范,为企业用工管理提供更完善的规则环境,亦便于劳动者对照标准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