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就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815日,为有效消除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制度障碍,切实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司法部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机构登记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人登记办法》)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915日。

据了解,《机构登记办法》和《鉴定人登记办法》在体例结构上未作调整,《机构登记办法》仍为945条,与现行办法条款数量相同,其中新增2条、删除2条、未修订6条。《鉴定人登记办法》仍为7章,共37条,比现行办法多2条,其中新增2条、没有删除,未修订5条。

在两个办法的修订内容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将立法目的由“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将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经审核合格后,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入名册并公告写入两个办法;新增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建立鉴定质量管理和诚信评价制度;新增制定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并指导实施;新增鉴定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制度和鉴定人能力考核制度;新增严肃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作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删除不符合《实施意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采取招标方式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条款。

两个办法进一步优化管理权限和管理事项,赋予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投诉处理和违规处罚职责;赋予机构和鉴定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的行为的职责;删除变更登记事项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的规定;延续登记时,如原登记事项无变化,可提交简化材料。

在进一步严格准入条件完善退出机制方面,提高准入门槛,如将准入资金从2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机构登记办法》第14条);新增限定每名鉴定人的执业类别一般不超过二项,防止一人多项执业的不规范现象(《鉴定人登记办法》第16条);新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执业能力进行考核(《鉴定人登记办法》第16条);新增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行业资格或者资质证明应当与司法鉴定相关;新增注销情形,如擅自停业、歇业一年以上的;有效期限届满未能通过延续审核的;设立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终止的。

此外,两个办法在进一步完善细化处罚情形和方式、进一步完善与相关法律规范的衔接、明确规定推进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都做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