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举办《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座谈会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近日,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小组在上海市法学会举办《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座谈会,对该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今年6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建议。据悉,上海这次座谈会,汇集了上海市从事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影视娱乐、艺术品交易等领域研究和实务的专家学者。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肯定了文化产业法治研究小组自成立至今的工作,对小组未来的发展寄予厚望,表示上海市法学会愿意为文化产业法治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
与会专家学者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出发,结合草案条款内容和立法技术,对草案的整体结构、各章内容、具体条款发表意见。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寇云凤建议,从调整范围上,文化产业的定义与国家统计局的分类标准有差异,须进一步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结构上,建议聚焦文化产业发展的直接相关领域,加一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宏观环境,例如统计的完善;草案中,未见文化、旅游之间的融合,建议界定旅游与文化的关系;而文化的开放问题,在草案中体现不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葛伟军从民商法的角度提出,草案多处提到“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建议将“公民”改成“自然人”;草案将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与道德责任并列,是不妥当的,因为社会责任包含了道德责任,建议参考公司法与民法总则的条款,删除“道德责任”;建议将草案中“依法查处侵权行为”改成“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东方明珠(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风控高级总监魏懿杰建议对草案中的“文化企业”进行定义,参照现有的部门规章对草案中的“国有文化企业”明确定义为“国有及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国有实际控制文化企业”;建议增加61条至64条落地保障条款;建议将“境外投资者”修改为“外商投资者”,实现与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对接。
同济大学法学院袁秀挺教授认为,总则部分应当细化立法,明确规范对象,理顺管理体制;第11条内容与草案制定目的有悖,建议另行制定负面清单。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奚敏洁律师认为,文化产业促进法涉及创作,因此要从内容上鼓励创意和创作;监管层面,应当适度和适当;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的同时,应当考虑对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公平公正问题;立法的视野,应当从国内拓展到国际;第40条所称的投资、保险、担保、拍卖等,是产业经营者,不是中介机构;建议第70条应当明确违法所得为5万元时的处罚标准。
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小组组长、上海大学法学院李清伟教授建议,在立法目的上增加对传统文化的保护;第6条第一款后增加政府负责落实等内容;删除第26条。
专家学者还建议将草案中“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改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建议政府对文化产业的监管应当规范化,应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明确“国有文化资产”的边界、范围、内容;建议推进电影作品分级管理制度,平衡监管与鼓励创作等等。
李清伟表示,会议成果将以研究小组的名义,近期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