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明清“改土归流”看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官制
土官土司和流官制度
提起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很多人都不会陌生。作为中央政府加强对地方少数民族统治,维护边疆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曾经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如果我们细究历史会发现,其实历朝历代对于少数民族的管理都有自己的一套政策和措施,比如辽代在中央实行北南面官制度,同时在汉族人聚集的地域(如燕云十六州)则倚重汉人,实行汉人管理汉人。这一做法对后来的金朝、元朝都有影响。
土司土官并不是在明清时期出现的,其历史可追溯到元代,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流官”是相对于“土官”而言,在四川、云南、广西等省区少数族集居地区所置地方官,有一定任期,相对于世袭的土官而言。元代以来,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采取绥靖政策,一些少数民族首领被授予土官之职,形成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推行,沿袭到清代前期,其中个别土司“世袭”到民国年间。受封的土官多为彝族,也有白族、傣族。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军入滇,土司们纷纷归降,朝廷保留了各路土司所世袭的土官之职,并按其官衔分封为:土知府、土同知、土府通制、土府经历等。最大为州府一级,最小者类同乡保长。明代在承袭元朝的土司制度时又委派“流官”到云南境内任职,掌握军政大权,巩固中央集权制度。而后,在实施“改土归流”政策时,土司们极力反抗,一场地方势力与中央势力的争斗一直延续到清朝。清朝初年开始,土司制度已名存实亡,一部分能延续下去的土司家族,也属特殊情况。
“改土归流”的实施及传统意义
从元代开始设置的土官土司,在明清时期得以继续发展完善,但这并不能掩盖这一制度的弊端,实际上这一制度从产生开始就有很多争议和弊端。“土司制度”是元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
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明朝在平定云南之后就根据云南少数民族的特点,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可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土司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已经不再适合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中央的统治了。土司统治下,人民生活艰难,同时也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之间,土司内部也时常斗争,相互抢劫村寨,滥杀无辜,使人民遭殃,影响了边疆的稳定。土司拥有自己的武装,他们利用自己的兵丁镇压当地人民,抗命朝廷,叛乱不绝。土司制度的长期存在,不利于国家的统一。随着历史的发展,土司制度的落后性与弊端日益突出。废除土司制度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
在明朝末年的时候,在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首先就废除了土司,改以流官取代土官,实行改土归流。清朝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数次上疏,全面阐述改土归流的必要,奏请立即推行。他建议对不法土司用计擒为上,以兵剿为次;使其自动投献为上,勒令纳土为次;既要用兵,又不专恃用兵。以武力相震慑,力争以政治手段解决。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原来土司只交纳很少的贡赋,而将残酷掠夺属民所得的大量银两尽收于己。改土归流后,变革赋役方法,废除原来土司的征收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土民所受的剥削稍有减轻。改土归流的地区,包括滇、黔、桂、川、湘、鄂六省,其中贵州省改土归流的地区之广,大约相当于原设府县的面积。改土归流所涉及的民族很多,有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瑶族、水族等。
元朝对西南边疆地区的设治和经营也具有相当大的规模,主要表现在先后设置万户府和行省,利用土官进行统治,开展军民屯田和设置驿传,提倡儒学和加强对宗教的利用等方面。明朝为加强对西南边疆地区统治采取的措施,主要是设置布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司,建立和健全土司制度,进行大规模的汉族移民垦殖与改土归流。这些措施具有民族压迫和剥削的一面,但也促进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龙云是云南近现代的著名人物,他于20世纪20年代初登上云南政坛,自1927年任云南省政府主席达18年之久。在龙云时期云南的边政建设中,龙云政府在云南边疆保留土司制度,划分土司地区并加设行政官吏。
土司制度是伴随着西南各民族从“化外”到“内属”的发展过程而产生的,它是封建统治者对西南各民族采取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方式;但设置土司绝不是最终目的,这一点封建统治者十分清楚。土司制度至清代已十分完善,与前代明显不同的是,清代尤其是改土归流后设置或保留的土司,与流官的区别仅在于世袭、无俸禄而已,表明清朝对边区的控制和管理大大超过了元明两朝。清朝所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集中反映了封建政府控制边区的强烈要求,具体表现是清朝在政治上要控制边区安靖地方、巩固中央集权,军事上要控制战略要地巩固国防,经济上要从西南边区获取更多利益,在思想文化上要以汉族的正统观念影响西南各民族,达到“以夷化夷”的目的。
从元朝开始,经历了明清时期,直至近代,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管理始终在不断的摸索和发展中。新事物的产生终归有它不完善的地方,甚至是错误和缺陷。土司土官制度尽管有其进步的一面,但由于这一制度的弊端大于利益,逐渐为统治者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