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遭侵权
腾讯获赔90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及微信表情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是否构成作品,被告是否侵犯腾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此案件的审理焦点。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因认为“吹牛”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青曙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对“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两案进行一审宣判。
“微信红包”案
一审认定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腾讯信息网络传播权遭侵犯。
原告诉称,青曙公司“吹牛”软件中的电子红包页面与其“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相同或构成实质相似,侵害了腾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腾讯认为“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和“微信”整体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青曙公司作为同类产品、服务的经营者,整体抄袭、全面摹仿“微信红包”的全流程设计、软件界面及图标设计,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要求青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50万元。
而青曙公司认为,电子红包的创作设计来源于生活中的实物红包,“微信红包”不具有独创性;“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青曙公司称,腾讯进行作品登记前有大量与之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发表,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不具有独创性;其自己供使用的电子红包与涉案作品存在差异。因此,青曙公司未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而且“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青曙公司未以任何形式宣传其软件与“微信”应用软件存在关联,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是否构成作品,青曙公司是否侵犯腾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青曙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此案件的审理焦点。
该案主审法官姜颖认为,“微信红包”案一审认定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认定青曙公司侵害了腾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10万元;认定青曙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此外,青曙公司还被判决赔偿腾讯合理开支9万余元。
“微信表情”案
一审认定涉案微信表情构成美术作品,腾讯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判决青曙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诉称,涉案微信表情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腾讯对其享有著作权。青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提供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侵害了腾讯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腾讯请求,青曙公司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青曙公司辩称,虽然涉案聊天表情构成美术作品,但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腾讯对其享有著作权;青曙公司已经停止使用涉案微信表情;腾讯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过高,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该案,法院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均为采用“黄脸表情”设计理念的卡通形象设计,即用圆形黄色表示面部,在此基本造型的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手势等神态的变化来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绪,生动、形象、富有趣味,在线条、色彩运用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腾讯系涉案微信表情的作者,涉案微信表情的创作完成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故腾讯自该日起对涉案微信表情享有著作权。
而青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青曙公司的行为使该软件的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微信表情,侵犯了腾讯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微信表情”案一审认定涉案微信表情生动、形象、富有趣味,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腾讯对其享有著作权,腾讯依据相应授权,对涉案“微信表情”亦享有著作权。判决青曙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腾讯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