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罚单背后的真相

4条人命、2.3亿元生态损害赔偿

4条人命,牵出一桩2.3亿元天价罚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大案。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对事实认定和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探索与创新,为后续此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审判具有极大参考价值。

 

  

201510216时许,一个女人的尖叫打破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现为章丘区)普集镇上皋村的宁静。陈继新的妻子几近崩溃,她万万没有想到,前一晚丈夫出门前的告别竟是他们此生相见的最后一面。

陈继新一夜未归,当心急如焚的妻子一大早来到丈夫租用的院子时,看到丈夫和其他三位工友早已没有了呼吸。曾经充满嬉笑怒骂的院落死一般沉静,就连院中那条看门的老黄狗也倒在地上。空气中弥漫着刺鼻的气味,不断刺激着陈继新妻子的神经。这正是杀害丈夫的罪魁祸首。

4名工人中毒身亡的背后,是一桩重大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犯罪案。致人死亡的有毒气体来自于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弘聚公司)和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金诚公司)先后倾倒的工业废弃物。

据此,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向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济南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对生态环境损害予以赔偿。201812月,济南中院判决弘聚公司和金诚公司赔偿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共计2.3亿元,并责令两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要了命的废弃物

20151021日一大早,上皋村。来来往往的民警和救护车打破了乡村的宁静,出人命的消息很快传遍了全村。村民这才意识到,原来每每出现于半夜三更的油罐车制造的噪声,不仅扰人清梦,更是一颗定时炸弹

张林德、陈继新从事的就是这害人的买卖。早在2015年年初,便有中间人找上了张林德,雇他处理弘聚公司和金诚公司的工业废弃物。因此,他们租了上皋村已废弃的明皋2号煤矿井院落,专门收集、倾倒危险废物,并以此牟利。

这样的一次废物倾倒,张林德一次能挣2400元。在金钱的驱使下,即使没有废弃物处理资质,他们也接下了这门生意。自当年8月到10月期间,张林德共经手运输了弘聚公司的近640吨废酸液到上皋村废弃煤井中。直到1021日早上倾倒金诚公司的废碱液时,悲剧发生……

令人疑惑不解的是,根据酸碱中和反应,弘聚公司此前倾倒的废酸液与金诚公司倾倒的废碱液怎么会生成致人死亡的有毒气体呢?经鉴定,这4人心血及右肺中均检出甲硫醚,符合甲硫醚等化学物质及其分解产物中毒死亡。原来,这些废弃物中还有更为复杂的成分,不仅制造了刺鼻的有毒气体,更严重污染了土壤和地下水。

金诚公司和弘聚公司也没有想到,这4条人命所牵扯出来的非法倾倒工业废弃物一事,竟会让企业陷入债务深渊,甚至破产倒闭。

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的诉讼请求数额中,金诚公司和弘聚公司除去已支付的1455万元的应急处置费用,还需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累计金额达到2亿元。对于巨额损害赔偿,金诚公司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要负债经营;面对数倍于金诚的赔偿金额,弘聚公司更是无法负担,申请破产重整。

这些废弃物还要了当地生态环境的。总额超过2亿元的赔偿金额需要赔付的,是受到严重污染的当地土壤和地下水,是受到有毒气体污染的大气环境,是大量减产的农作物,更是受到严重损害的生态环境。

目前,在上皋村废弃矿井周围已挖出污染土壤及充填物近1000立方米(约2000吨),全部认定为危险废物。根据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上皋村污染场地修复治理项目施工方案显示,在201814月份的地下水井观测水位埋深在65米左右,而地下巷道在75米左右,由此推断地下巷道内充满了水,废弃物已经对地下水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作出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显示,预测受污染水量约292600立方米。该事故造成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109.27万元;生态损害费用合计约19991.05万元。这些废弃物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其范围和程度均不可估量。

而这些,仅仅是此次非法倾倒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的一部分。废硫酸对地下水的危害远大于一般的化工废水,它在渗入地下的同时,还将岩石、土壤中的重金属化合物经反应溶解进入河流或地下,对河流或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用这些被污染的水灌溉,又对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

事件发生后,原章丘市人民政府进行了应急处置,并开展环境修复工作,相关支出已由原章丘市人民政府垫付。但由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金诚公司、弘聚公司磋商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将金诚公司、弘聚公司起诉至法院。

虚拟推出的赔偿

在该案中,赔偿多少问题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怎么赔,根据什么标准赔,也是案件中双方激烈辩驳的部分。其中,使用虚拟测算推出赔偿数额、判赔比例的计算方法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也给此类案件的后续处理提供了参考。

生态损害费用是以虚拟成本法作为参照,构筑模型计算出来的。根据《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的评估及审核人员孙娟介绍,虚拟成本法是我们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和推荐的计算方法。通俗来讲,它以虚拟治理成本作为参照,方便计算生态损害费用。

生态损害费用包括可修复的修复费用及不可修复的损害费用,虚拟成本只是计算生态损害费用的一个工具。孙娟认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土壤地下水修复费及鉴定费和律师代理费,均是因弘聚公司的废酸液和金诚公司的废碱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引起的,故应由两公司按比例分配共同承担。

审理中,两被告是否是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如何计算和两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两被告应否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对于赔偿金额和责任划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金诚公司、弘聚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各执己见,济南中院聘请的三位咨询专家也意见不一。

金诚公司辩称,当地1020日前的污染是弘聚公司单独实施的倾倒废酸液640吨,这期间的污染责任完全由弘聚公司造成,与金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由于1021日金诚公司排放的23.7吨废碱液与弘聚公司此前排放污染物的重量比例是1∶27,污染面积或体积的比例也基本上是1∶27。因此在责任分配方面,金诚公司认为,数量是决定罚金的决定因素。既然两个公司的废弃物都具有环境和生态危害性,应当按照排放数量进行责任划分。

 对此,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的专家辅助人并不认可,危险废物的危害性、毒性,不同类别差别很大,不能简单以浓度和量来定。在本案中的废酸和废碱经鉴定属于不同类别的危险物,其毒性和危险性不可比,事实上所有危险废物的种类不同类别不能简单以量来对比

济南中院聘请的3位咨询专家则认为,污染修复成本不仅与废液排放量有关,还与废液中含有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有关。弘聚公司废酸液排放量较大,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负主要责任,金诚公司废碱液排放量较小,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负次要责任,但金诚公司废碱液污染成分更复杂(比如含有金属类污染物),因此,以量定罪的方法并不适用于本案。本案无法准确区分两种废液各自的污染程度和范围。

该案审判长刘彦亭在经过一番考量后,综合专家辅助人和咨询专家的意见,最终酌定:弘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金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据此确定两家应予赔偿的各项费用。弘聚公司、金诚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液造成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警示和教育环境污染者,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支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弘聚公司、金诚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此案在清华大学教授、环境法专家吕忠梅看来,本案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突出由多方专家参与,为事实认定提供了技术支撑。法院在认定和采信进而合理分配二被告的责任承担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查明专业事实上的功能和作用,除通知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还依职权聘请了3位咨询专家参加庭审并出具咨询意见,较为全面地调查了本案所涉专业技术问题,为鉴定意见的采信和对责任的认定和分担方式提供了技术支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庭副庭长魏文超则说:济南中院针对金诚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项,确定金诚公司可申请分期赔付,在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的同时,教育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同时,人民法院在受理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先行中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完毕后,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未被前案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此案对妥善协调两类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有益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济南中院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探索与创新,对后续此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审判具有极大参考价值,影响深远。

环境之殇,如何买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6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若干规定》)正式实行。《若干规定》正是从司法解释层面确保中央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见效。

面对受企业影响严重损害的生态环境,污染企业有责任也必须担负生态环境修复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指出,根据生态环境能不能修复,生态损害赔偿区分了两种情形:如果环境能够修复,被告需要承担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的损失,否则被告还要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所造成的损失。

 一纸判决书并不是案件的结束,而是涉事企业向生态环境谢罪的开始。弘聚公司因此次污染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正处于合并破产重整阶段。金诚公司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正常经营。根据两公司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济南中院确定金诚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可申请分期赔付,在依法判决企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保障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的同时,也维护了企业正常经营。

破产重整和负债经营,两家企业为生态环境的损害买了单。分期赔付是济南中院在本案中考虑到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一种实践创新。《若干规定》第11条就明确指出: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据魏文超介绍,实践当中还有通过更新环保设施来抵扣相应赔偿费用的做法,还有在环境公益诉讼当中常见的劳务代偿、增殖放流、补种复绿这些责任方式。我们会通过这样一些司法实践,逐步探索。如果成熟的话,将来可能会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再继续规定下来。

正如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所指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要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新要求,共同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留住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