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道起火后各方如何担责?
小区居民楼楼道中,因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或者随意扔烟头、电动车充电等行为导致火灾,给其他业主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损失,当事业主、物业公司如何划分责任?
楼道起火后各方如何担责?
□本社记者 庄德通
小区的消防安全问题,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任何一个环节上,都不能松懈。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主体,都应尽到自己的消防安全义务。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却经常有人忽视这样的义务,在小区楼道里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或者私接电线给自己的电动车充电。在此情况下,如果发生了火灾,给其他业主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损失,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堆放杂物者,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是因为有人随手扔烟头、电动车充电起火等原因引发了火灾,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还可能犯失火罪,面临刑事责任。
楼道内堆放杂物起火
堆放者、受害人与物业均担责
李莉家住在吉林省长春市电台街某小区的6楼,2015年5月的一天早上,李莉下楼时,发现1楼门口处堆放的杂物起火。发现火情后,惊慌失措的她赶紧往楼下跑,结果火势太大,冲出火场过程中,她的身上出现了多处烧伤,并且在医院治疗了1个多月时间。后经鉴定,她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李莉后来得知,起火的杂物是该小区居民姚贤堆放的。她认为,姚贤对自己的伤情负有重大责任,而物业未尽到管理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物业公司则表示,物业已经完全履行服务职责,对姚贤堆放杂物的行为进行多次劝阻。姚贤则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义务,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李莉将姚贤和物业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方共同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李莉因火灾事故而身体受伤,应当由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程度、与事故后果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姚贤在楼道堆放杂物并且未及时清理造成火灾隐患,且在火灾发生时,其堆放物起到了助燃扩大火情的效果,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
而在此案中,物业公司虽然履行了通知清理堆放杂物的义务,但并没有监督其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8条第二款:“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的消防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
而李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事故发生时正处在6楼,而着火点在1楼,其未采取任何自我保护措施就冲出着火点,其对自身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评定李莉的各项损失合计117524.78元,由姚贤赔偿35%即41133.68元,由物业公司赔偿35%即41133.68元,由李莉自行承担30%即35257.42元。
案件判决后,姚以及物业公司均提起了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则判决姚贤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莉自行承担45%,物业公司仍然承担35%的责任。
私改电动车起火
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相比其他交通方式,电动车价格低,而且方便快捷,现在已经成为普通市民出行的一种重要交通方式。不过,为了防止丢失和充电方便,很多电动车车主会选择把车放在楼道,并且私接电线进行充电,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016年8月11日,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的一处自建楼房发生火灾。现场除了烧毁多辆电动车等财产外,租户邓宽的妻子以及未成年的一儿一女,全部在这场火灾中丧生。
2016年11月2日,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火灾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电瓶部位处的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经查证,这辆车在居民罗超的名下,但是实际使用人是其表妹韩宁。
因为始终难以就赔偿问题与各方达成一致,邓宽与自己的岳父岳母将房屋所有人梁兴、房屋土地的出租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电动车主人罗超和韩宁兄妹、电动车生产商江苏某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各方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69476元。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涉事电动车是韩宁所实际使用、管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私自改装电动车电瓶可能造成的严重安全隐患,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原因力较强,应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份额。
对于房屋所有人梁兴的责任,根据警方调查,该出租房屋原用于灭火的两袋沙子已因停放的电动车数量较多而被移除,该房屋窗户均已安装防盗网而未预留逃生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梁兴作为火灾事故房屋的出租方,并未就该出租房屋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降低了受害人的逃生可能性,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份额。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案中,法院最终认定电动车起火的原因是车主的改装,电动车生产商无责任。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同类案件中,如果是生产商生产的电动车本身存在严重的缺陷导致起火,其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决梁兴向邓宽一家赔偿141595.2元;韩宁赔偿606380.8元。
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犯失火罪
楼道堆放杂物和物业的管理失职,可以说只是火灾发生的影响因素,当事人随意遗留烟头等火种,或者用电不慎导致短路等,才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危害到公共安全,当事人很有可能犯失火罪,面临牢狱之灾。
纪平曾经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的一名拾荒者,每天晚上,他都会回到皮口街道办事处府东街10号楼B座一楼楼道内暂住,他捡到的废品,也都会存放在这里。
2016年5月27日19时30分许,纪平在楼道内所拾捡的沙发上躺着吸烟,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堆放的废旧物品上,然后睡了过去。
随后,该烟头将拾捡的破衣服等物品点燃,并于次日凌晨引发火灾。
消防队员赶到现场后,在该楼道的二楼楼梯口平台发现因火灾死亡的被害人王某、受伤的被害人商某母子,商某后经抢救无效,也在同年6月10日死亡。此外,这次火灾也烧毁了部分居民的摩托车、电动车等物品。
经公安消防大队认定,此起火灾起火原因是纪平吸烟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财物被损坏的业主、商某和王某的亲属等人均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纪平不予谅解,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纪平在其拾捡的废旧物品放置处过夜时因吸烟不慎而引起火灾,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印证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纪平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