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留学生自杀事件的多维透视
2019年6月12日,美国佛罗里达大学中国籍博士研究生陈慧祥被当地媒体报道失踪,随后就在6月13日被校方发现在校园办公室中自尽。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位中国籍留学生选择自杀的原因也逐渐被披露出来。根据陈慧祥的遗书和网络中各种信息的汇总,导致陈慧祥选择自杀的原因竟然是一篇带有学术瑕疵的科研论文。陈慧祥的一篇论文已经投稿成功,处于即将发表的状态,然而陈慧祥在检查实验数据的时候,发现起始数据存在错误,他出于对自己未来科研生涯的考虑,希望撤回这篇论文,结果遭到自己导师的拒绝,导师不希望这篇好不容易审核通过的论文被撤稿,认为论文只存在微小的瑕疵,完全可以直接发表。如果陈慧祥强制要求撤回论文,那么他的6年博士生涯就几乎等于荒废,无法取得博士学位。不堪重负的陈慧祥,最终选择自杀。
如何正确处理研究生与导师的关系,是中外高等院校都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如何有效保障学生的权益?如何建立有效的心理疏导机制,让学生在学校能够保持健康的心态学习和生活?如果社会以及学校只是一味地抱怨学生的心理素质太差,而不去探索建立一种健康、平等、良性的师生关系,此类悲剧就还是会不断地反复重演。
本事件中,陈慧祥的导师在明知实验数据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下,却不同意其撤稿要求,这属于一种学术造假行为。所谓学术造假,是指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的学术腐败行为。学术造假首先是一种违背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的表现,是学术领域中学风浮躁和急功近利的产物。2018年8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提出职称评审应以德为先,对学术造假“一票否决”,且纳入信用“黑名单”。国外对学术造假更是“零容忍”,一旦查证属实,造假者就等于在学术上被宣判死刑。可以预见,本事件发生后,佛罗里达大学将会开展调查,倘若认定陈慧祥揭露的事实成立,其导师将面临极为严厉的学术惩戒。
对于导致他人自杀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合法行为引起的他人自杀,如老师严厉批评或处分学生,学生因感到自尊心受到挫伤,从而自杀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2.行为人实施了一般错误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自杀者本人,这时也不存在犯罪问题。3.严重的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如打骂行为、诽谤行为等,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人仅对其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负责,对自杀结果不负责任,至多作为某种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自杀者仍然具有完整的意志自由,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并不能一般性地引起自杀结果,所以自杀结果不能由行为人负责。4.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逼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此时自杀者已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其自杀行为是在行为人绝对支配之下的别无选择。
就该事件而言,陈慧祥导师的言行虽然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但并无上述构成犯罪的两种情形,自杀行为仍然是陈慧祥不堪重压之下的个人自主选择,其导师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导致他人自杀者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大体上也是遵循上述刑事责任承担的处理原则,因此,陈慧祥的导师同样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系法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