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无烟诉讼案”一年后:“绿皮车”全面禁烟仍未实现

列车是相对封闭的空间,所以禁烟是必然的事情,但仍有少数瘾君子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特别是在一些非高速列车上,这样的行为屡屡发生。这些瘾君子不仅违法,还对同车其他乘客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对此,其他乘客如何维权?去年6月宣判的国内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具有借鉴意义。

   

  去年,被称为国内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的大学生状告哈尔滨铁路局(后更名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哈局公司)的列车无烟诉讼案曾引发社会关注,这场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私益诉讼案件宣判后,关于普速列车全面禁烟的话题一度引发热议。直至今日,绿皮火车仍未全面禁烟,尚缺国家层面的控烟法规护航。

遭受二手烟

大学生状告铁路局

  大学生李晶(化名)在20176月乘坐K1301次普速列车从北京去往天津,一路上,因在火车车厢上遭受二手烟,但该列列车员又未进行劝阻等措施,将该列车所属哈尔滨铁路局告上法庭。

  李晶表示,K1301次列车上设有吸烟区,从北京一上车就觉得空气特别差,车厢里都是烟味,致使其头疼恶心,精神萎靡。而除了见到不少乘客吸烟,列车工作人员不但没有劝阻的,其中也有不少人吸烟。其他乘客也没有劝阻吸烟的。

  为此,她曾向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公司反映了上述问题,但该公司表示,国家铁路局没有卫生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建议其直接向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卫生主管部门反映问题。此后,她还向北京市和天津市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投诉,但上述部门都称铁路系统的控烟职责在对应的铁路局,而非卫计委,建议其直接向铁路部门投诉。投诉无门后,李晶才选择将该次列车的运营公司哈尔滨铁路局诉至法院。

  据李晶陈述,K1301次列车上的《铁路旅客乘车安全须知》第5条写明了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的规定。但该次列车确设有吸烟区,以及烟灰缸等烟具。

  李晶提出判决哈尔滨市铁路局赔偿其购买火车票票款,取消北京站及天津站站台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等诉求。

  李晶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无论《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还是《天津市控烟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并且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有义务对吸烟者予以劝阻,K1301次列车及其工作人员并未尽到上述义务。

  此外,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以及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

法院判决铁路局败诉

  但诉讼过程中,哈尔滨铁路局则辩称其在普速列车车厢设置吸烟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依据。1997年铁道部和全国爱卫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规定了在列车连接处可以设置吸烟区,但在候车室车厢内是严禁吸烟的。

  哈尔滨铁路局表示,因为列车连接处封闭性不强,可以将烟雾挥发。涉案列车经过7个省市、自治区,运行时长为30多个小时,大多数车站停车仅两三分钟,禁设吸烟区可能会给其他旅客和列车公共安全带来更大危害。李晶仅提出北京、天津有禁烟规定,并非所有途经的行政区都有禁烟条例,列车设置吸烟区有合理性及合法性。

  再有,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14项有吸烟区和非吸烟区的规定,动车组、直达列车、城际列车及普速列车的非吸烟区是禁止吸烟的,但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也明确规定车厢内禁止吸烟,加强禁烟宣传,发现禁烟区吸烟行为及时劝阻,并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允许吸烟的处所有吸烟处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告知揭示,配备烟灰盒”,说明普速列车可以设置吸烟区,并不违法。

  历经一年,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在20186月一审宣判了这起案件,判决哈尔滨铁路局在列车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违法,令其在30天内取消K1301次列车的吸烟区标识及烟具。

  法院认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0条规定了承运人的义务,包括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该义务要求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但中铁哈局公司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所默许的吸烟情形的发生必然会导致车内环境质量降低。尽管相比车厢内部而言,列车连接处通风条件相对较好,但是吸烟散发的烟雾有弥漫性,会飘散到车厢内部,渗透到车内装饰器具,这就降低了列车整体的空气质量,影响了旅客的乘车环境。

  判决书表明,中铁哈局公司张贴在列车内的安全须知明确记载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表明K1301次列车没有指定吸烟区域,是全车(包括车厢连接处)禁烟的,同时也意味着凡是乘坐该次列车的旅客应当在列车的各个部位遵守禁烟规定,中铁哈局公司作为承运人也有义务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而中铁哈局公司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与上述安全须知的内容相矛盾。

绿皮车的全面禁烟并未实现

  在诉讼过程中,中铁哈局公司认为本案实质上是公益诉讼,原告方是通过个人诉讼来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本案并不是公益诉讼,但本案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包含的关系。中铁哈局公司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李晶的出行环境甚至身体健康,该行为与状态的持续还会对以后包括李晶在内的所有乘坐K1301次列车的乘客的出行环境乃至身体健康产生或将会产生不利影响。

  而对普速列车禁烟是否侵犯吸烟者的自由和权利,亦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法院在判决中表示,吸烟是吸烟者的自由和权利,但自由和权利不是绝对的、没有边界的。当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考虑权利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阶,保护某一种权利就意味着抑制另一种权利,司法裁判需要通过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限制来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一般认为,生命权高于健康权,健康权高于财产性权利等其他权利。本院认为,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

  此案判决后被称为国内公共场所无烟第一案,不少人对此抱有高期待,认为其将推荐我国绿皮车的全面禁烟。但目前这一目标并未实现。

  在由中国控烟协会主办的列车无烟诉讼案带来的启示与思考专家研讨会上,北京市控烟协会会长张建枢表示,我们的控烟工作不能一蹴而就,也需要一个一个胜利,一个一个城市控烟立法,向着全国控烟条例出台迈进。

  目前,我国已实现了高铁和动车的全面禁烟,很多人表示,普速列车不应区别对待,一样应当全面禁烟。但目前绿皮车可以吸烟仍是很多烟民根深蒂固的观念。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武昌运用车间技术组质检员黄望明提出在普速列车全面禁烟的建议,他提到,我国烟民超3亿,每天2000多列普速列车,年运量达10亿人次。

  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有21个城市出台相关控烟法规,但我国尚未有国家级控烟条例,穿越多省市的长途绿皮车在禁烟问题上,仍缺乏国家层面控烟法规的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