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黄宗羲法律思想的民主启蒙色彩
明末清初,黄宗羲在民主法律政治方面的一系列主张,体现了民主法治色彩,是那个时代最强烈、最富新意的思想潮流,对后来近代思想产生了影响。
古代中国在唐代时达到鼎盛时期,封建法制完成了礼法结合,法律思想逐步定型。在唐以后历朝历代,儒家法律思想缺乏生机和活力。儒家法律思想的一成不变,使得明清时期的封建专制越来越黑暗沉闷,一些有识之士开始针对封建专制提出带有启蒙性质的思想,特别是黄宗羲等明末清初思想家,面对封建社会的腐朽,纷纷提出了改革主张。这些主张体现了民主法制色彩,是那个时代最强烈、最富新意的思想潮流。
人治法治之争
在分析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作用时,黄宗羲从自身经历中痛切体会到,要达到“天下万民”之国的长治久安,儒家“人治”思想所能提供的最好出路也就是明君贤相, 而明君贤相的能力也有限,只有靠良法限制。
黄宗羲提出了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观点:“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三代以下无法,人主即得天下,惟恐其祚命不长,子孙之不能保,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非法之法,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后王或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坏之。坏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创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未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黄宗羲不赞同法家的思想,认为法家的思想是用来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约束压迫普通百姓,是人治,不是真正的法治。黄宗羲认为君主的职责是为天下“兴公利”“除公害”,满足天下之人自私自利的本性,即法律要保护的不是君主一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讲,与君一样,臣也应是为万民服务的。
当然,黄宗羲对君主专制的批判,并不等于他主张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建立民主。他对三代时期进行了赞美,认为那是真正的公天下,主张君主应当有德,以天下为主,为天下人谋福利。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其实黄宗羲的思想并不能算民主思想,更无法跟西方的民主思想相提并论,但在封建专制思想极为顽固的明清时期,他的观点可以说是铿锵有力,带有民主的色彩。
黄宗羲在看待封建社会的法制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尽管也有局限性,实际上也没有走出人治的范畴,但却是历代思想家中关于法治思想论述最具有法治意义的,揭示了“三代”以下封建“王法”的本质。
主张改革封建专制政治体制
黄宗羲在政治体制方面提出了学校议政的主张。他首先对“学校”的功能重新作了界定:“学校,所以养士也。然古之圣王,其意不仅此也。”分析了古代圣王为了能有一个政事咨询机构而设立学校,因为“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所以学校比培育人才更重要的是“出”“治天下之具”——“是故养士为学校之一事,而学校不仅为养士而设也”。之后分析了三代以后“学校”逐渐转变为“学院”,不仅知识分子地位一落千丈,“士之有才能学术者,且往住自拔于草野之间”,而且君主决策已多有弊病,“天子荣之,则群趋以为是;天子辱之,则群擿以为非”。
学校议政思想尽管跟西方资产阶级议会制有很大差距,但这一主张毕竟有了初步的构想,以此来推进“天下为主,君为客”主张的实现。由于黄宗羲所处的时代局限性,他的这一主张是无法实现的,一方面学校议政和君主的权力没有相应详细明确,使君主在这一结构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无法限制君主的行为;另一方面,学校议政的参与人有很大的限制,广大普通民众是无法参与进来的,这也导致这一主张无法施展开。但即使有局限性,仍不能抹杀这一主张的民主色彩。
从他关于学校议政的主张来看,学校议政思想可以概括为:学校反映民意,参与决策,舆论监督限制皇权、官权。在他看来,不是皇帝,而是“学校”形成的舆论,才是天下是非的标准,身为天子的皇上也要以其是非为是非。这方面体现了黄宗羲尊重民意,重视权利。
在立法、司法权力方面,黄宗羲主张应该将“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作为立法的最高原则。黄宗羲主张统治者必须忠实地为天下人民效劳,所谓:“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总之,“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立法的目的是防乱求治,因此必须以“万民忧乐”为宗旨。
立法“以天下为主”就必须保障人民在政治上与官吏平等。他认为“三代之法”体现了这一点,指出了这一点。
在君相制度方面,提出恢复宰相制度,以限制和监督君权。皇权高度集中,就会为所欲为,而不顾百姓安危,因此限制皇权是天下安定、百姓安危的关键所在。黄宗羲认为宰相制度可以对皇权起到很好的限制作用,实现君臣共治:“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皇帝罢丞相始也。天下不能一人而知,而设官以治之;是官者,分身之君也。”(《明夷待访录·置相》)宰相不但可以与皇帝“便殿议政”,共同批发文件,而且宰相批发的文件即可下达执行,不必再经过皇帝的御批。宰相设政事堂,执行政务,并负责法律职责的实际履行;同时皇帝的行为也必须受法律的限制与制裁,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在君臣关系方面,对君臣关系进行了重新界定,民出仕则为臣,臣之职是“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明夷待访录·原臣》)君臣应该是平等之关系,而非隶属之关系:“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君臣之名,从天下而有之者也。”人民才是政治的实体,政治的一切设施都是为了人民,如果没有天下的百姓,君臣之名就失去了依据和意义。臣一旦卸官,君臣之名就不复存在:“吾无天下之责,则吾在君为路人也”,民不出仕,则无君臣之分,君臣关系是暂时的,不具永恒性。天下之人都是平等的,这是法律产生的基础,也是法律的目的。
在民权的保障上,黄宗羲主张授民以田,改革赋税,保障民权。在授田的基础上,改革赋税。应该说,黄宗羲的这一主张将当时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提出来,并将它与民权联系起来,实现限制君权、保障民权的目的。
明末清初,中国已经开始有了资本主义萌芽,工商业者已经出现。结合黄宗羲所处的时代来看,黄宗羲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个时代的反映。他在民主法律政治方面的一系列主张,对后来近代思想产生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