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衡水:500万元借贷案现“神秘”出借人
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牵扯出复杂的人物及法律关系,使得本息900余万元应由谁来承担、归还给谁等问题备受质疑。
6月4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认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硕公司)对其衡水分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知晓,判决给付一审原告马红红本金500万元及利息435万元。
此前,马红红以杜俊竹、冯书梁、中硕公司衡水分公司承建阜城县人民医院时向其借款500万元,中硕公司衡水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她遂将其四人列为被告起诉至阜城县人民法院。
对此结果,中硕公司表示不服,其认为借款人杜俊竹并非衡水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其私自在借款合同、借据上加盖衡水分公司印章无任何法律效力。况且,借款500万元是出借人转到杜俊竹个人账户,杜俊竹将款自用。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一审四被告均对马红红原告身份提出质疑。他们表示,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均没有马红红的出现,借款利息也并非付给马红红,其并非适格的原告。
事出500万元借款
2018年3月份,当收到阜城县人民法院传票等相关文书时,中硕公司有些措手不及。经向法院了解,因其衡水分公司的500万元借款未如约偿还被起诉了,同被列为被告的有衡水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冯书梁以及财务负责人杜俊竹。判决书中显示,冯书梁与杜俊竹为夫妻关系。
起诉书称,2015年6月17日,被告杜俊竹、冯书梁、中硕公司衡水分公司承建阜城县人民医院整体建筑项目,因资金紧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原材料款,向原告马红红借款500万元,月息3.8%。合同签订后,原告马红红支付了借款。
而收到借款后,三被告出具了借据、委托书以及还款承诺书,用于证明衡水分公司等三被告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中硕公司应该承担衡水分公司的对外借款偿还责任。
当时,中硕公司注意到,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卷中没有相应的转款记录。借款合同有借款人杜俊竹签字,并加盖了衡水分公司印章及冯书梁印章,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5年12月17日,并未约定利息等其他事项。
一份2015年6月17日的委托书显示,杜俊竹委托阜城县卫生局称,因衡水分公司承揽阜城县人民医院整体建筑项目时资金短缺,向“马红”个人借款5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此工程结算时可依次委托代扣此借款付给“马红”个人。以上加盖了衡水分公司印章。值得注意的是,此委托事项得到了阜城县卫生局的同意,并加盖公章。
冯书梁个人于2016年9月5日,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载明,截止到2016年8月16日共欠原告本息698万元,并承诺阜城县医院拨付其公司工程款后一次性付清本息等内容。该承诺显示了月息3.8%的内容。对此,中硕公司曾提到,原告在一审开庭时提供的是复印件,且与中硕公司接到起诉书的文本并不一致,部分内容被篡改。
借款是否为履行职务?
此案经两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杜俊竹签订合同及收款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冯书梁在合同上盖章并出具还款承诺书系职务行为,此两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至此,法院确定已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自2015年11月3日起,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6月29日,阜城县人民法院将本息935万元从中硕公司执行给了原告马红红。
“此结果实在令人震惊。”中硕公司称,根据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此500万元款项通过王桂福银行账户汇至杜俊竹账户170万元,通过潘汝迅银行账户汇至杜俊竹账户330万元,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款项用于衡水分公司的项目建设。一审时,中硕公司曾就上述借款来源、款项流向等向证人发问,遭到了主审法官的制止。
中硕公司还提到,杜俊竹借款没有公司授权,其不是公司的人,也就不存在履行职务之说。一审中,杜俊竹自认,在借款合同和借据上加盖衡水分公司公章和冯书梁的私人印章,目的是让衡水分公司和冯书梁作为该借款的保证人,其出资并参与了几个公司的经营,认可收到了500万元的款项,并自愿对真实的权利人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时,冯书梁陈述,自己没有在借款合同、借据中签字,借款账号也非本人账号,其听说杜俊竹签订过合同的事实,但是否履行并不知情。
事实上,中硕公司自2015年联系不上冯书梁后,先后于2016年7月20日、2017年4月6日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废除衡水分公司印鉴及公告解除与冯书梁的关系。
杜俊竹借款时是否作为衡水分公司的财务人员?据证人当庭陈述,杜俊竹是冯书梁的会计,是冯书梁委托其来借款的,但并没有说杜俊竹是衡水分公司的会计。
记者从网上检索发现,由杜俊竹及冯书梁为法人代表或监事的公司就有3家。另外,杜俊竹还在其他2家公司持有股份。
“神秘”的出借人
此案中,除了中硕公司对自己承担还款责任不予认可外,其他被告对原告马红红的原告资格提出质疑。
据案卷中杜俊竹等被告称,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银行转账时马红红并不在现场,借款合同借据和银行交易记录也未指向原告,因此马红红不是出借人,其作为原告不适格。
而在杜俊竹向阜城县卫生局提交的委托书中,提到了“马红”其人。但“马红”与“马红红”是否为同一人,曾遭到衡水分公司的质疑。
更为关键的是,原告马红红将此承诺书用于证明三被告向其借款500万元的事实及自己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对此,记者采访了阜城县卫生健康局,一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称,暂不论该委托书的真伪,从字面上看只能说同意了衡水分公司的主张,但不能证明谁与谁之间有借贷关系。截至发稿,该局未给出正式答复。
记者注意到,该案中向杜俊竹账户转款的王桂福、潘汝迅两人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四被告均认为,此两人就是实际出借人,500万元借款利息由其两人收取就足以证实。
为何出现争议?中硕公司在诉讼中提到,王桂福、潘汝迅曾是行政部门的局长,属于公务员身份,其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才让马红红出面。据了解,王桂福、潘汝迅分别为阜城县民政局、水利局局长,现均已退休。
针对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资金流向等九大问题,记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采访提纲。7月1日,该院书面答复称,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债权人马红红依据案件中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虽然转款人为王桂福、潘汝迅,但一审庭审中两人对马红红系涉案债权人资格认可,且各方当事人均对借款50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遂作出此判决。
针对杜俊竹是否有权作出委托、阜城县卫生局因何同意这一问题,该院称属于杜俊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不宜干涉。
据了解,中硕公司不服此判决,将依法提出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