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拟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
本报讯(记者钟安安) 近日,由国家卫健委组织起草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提出,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需求;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举办托育机构。
《标准》明确,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收托婴幼儿规模,合理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同时,《标准》规定,保安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
在托育机构管理规范方面,《规范》明确,托育机构应当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规范》要求,托育机构收托婴幼儿人数不应超过备案人数。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机关报送。不得违规对外泄露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规范》提出,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对托育机构事关婴幼儿的重要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规范》规定,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托育机构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婴幼儿成长规律的活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规范》强调,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