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还需完善细节

——兼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特约撰稿 孙宏涛

 

日前,财政部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720日。笔者认为,此次发布的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在于增加了第六章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

近年来,财政部大力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并在部分单位开展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纸质票据到电子票据的转变,既是信息传播媒介发生的改变,也是对财政票据监管方式的一种创新。2010年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会议探讨了财政票据电子化的改革思路。2012年,财政部制定《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提出逐步改进财政票据监管方式,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2013年到20164月,财政部开始深入探索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并进行了多方调研、论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模式。2017年,财政部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正式启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可以说,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从提出到实施已历经了多年的严格论证,且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进步及应用、财政政策的变革及经济发展需要等,逐步成熟完善。此次意见稿对财政电子票据的专门规定是完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制度至关重要的一步,但其存在问题仍需解决。

意见稿第36条规定了财政电子票据主要依托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其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但有的地区和特殊情形下不适用于电子票据的开具,如偏远地区或紧急情形下。同时,电子信息的易于修改性和相应配套系统的维护,都需要面对。另外,目前,电子签名的效力及真伪辨别也存在一定争议。

意见稿在第37条中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实行全国统一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这样规定利于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数据标准,形成统一的电子会计档案。意见稿第40条规定,开票单位和交款单位可以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进行入账和归档管理。但现实情况仍然缺乏一套完整的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财会报表及其签审程序。这会给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完成财务报销造成困扰。

当然,意见稿中关于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内容已经是财政票据电子化的巨大进步,但意见稿第六章中主要针对的是财政电子票据本身应当具备什么特征进行表述,对于人员管理,配套系统的要求仍然值得探讨完善。

笔者认为,在相应标准和规定出台的同时,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提高执收单位财会人员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使用水平。财会人员是票据电子化的直接影响者、操作者,其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和实用水平直接影响到工作效率和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推广。二是注重执收单位之间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无论是开具票据的动态化需要还是财政票据的动态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都是重要的一环。三是积极宣传推广,改变执收单位的业务习惯。无论是开票主体还是收票主体,多年来纸质票据的使用已形成习惯,对财政票据电子化的抱怨往往不是由于不方便而是因为不习惯,因而在做出规定的同时也应当积极推广宣传,使执收单位早日习惯财政票据的电子化。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