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专家探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治合作与法律风险防范

  本报讯(记者李锐忠 □吴思敏) 为帮助中国企业更好地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防范和化解海外投资法律风险,近期,中国法学会在广州举办第六届“国际投资经贸法律风险及对策研讨会”,会议以“深化‘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共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为主题,来自五大洲36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位法学法律界和工商界代表出席了会议。

  会上,各方代表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详细分析了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合作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并对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更好地促进开放与合作等方面分享了自己的经验,提出建议,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更好发展献计献策。

中国企业“走出去”

面临各种法律风险

  为了让中国企业了解更多海外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法学专家、涉外律师代表均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和教训,为企业“传经送宝”。

  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温旭指出,“一带一路”企业要走出国门,不仅是要输出商品、到国外投资,还要引进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所以常面临知识产权法方面的问题。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亚太法协会(LAWAISA)“一带一路委员会”委员闪涛律师介绍,一些“走出去”的企业屡屡受挫,其中一个原因是风险意识薄弱。目前,企业“走出去”在看到商机的同时,往往基于成本或时间的考虑选择性忽视可能存在的风险,甚至是想当然地认为在国外面对类似的问题、纠纷,可以套用过去国内成功的经验,用同样的方式、手段来化解这些风险。

专家研讨防范和化解

法律风险的“妙招”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是处于转型中的发展国家,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政策环境较为复杂。为帮助中国企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海外投资法律风险,法学专家、律师代表等纷纷建言献策。

  温旭说,我们的企业走出国门,一定要有自己独立的品牌。更重要的是,我们的产品出口到国外,不能只是消极被动地规避侵权,更要变被动为主动,研发自己的核心专利、技术。专利技术是先进的创新技术,规避不侵权的技术,往往又成为传统的、落后的技术产品,无法形成国际竞争力。因而,我们出口的商品,不仅不要侵犯他人的专利,更关键的是要有自己的国际专利,尤其是要有无数个核心专利、核心技术,这样即便是自己的产品包含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技术,通常也可以通过相互交叉许可而避免侵权之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袁泉认为,企业要防范和化解海外投资风险,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充分利用多元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途径,保障中国投资者的利益和安全。中国企业可以综合运用各种谈判、协商、斡旋、调停等政治手段和国际司法手段,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外,还要充分发挥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外并购中的作用,加强与国内外中介组织的合作。二是全面运用各种信息渠道和服务平台,开展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评估,做好国际投资风险预防工作。

  闪涛介绍,一方面,企业要提高风险意识;另一方面,要聘请相关专业团队,尤其是让涉外律师团队介入到商事洽谈过程中。再者,企业若被告上国际仲裁庭,不能以“鸵鸟”的心态假装不知道,不去开庭,如若执意采取回避的方式将会给仲裁庭留下不好的印象。中国企业需明白,国际仲裁相对而言是一种非常专业、国际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纠纷解决方式,要善于聘请专业的法律团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支持世界贸易组织改革

以维护多边贸易体制

  当前,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规则滞后于世界经济发展,个别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采取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对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与会法学专家及律师代表一致认为,法律法学界应支持世界贸易组织进行必要改革,以维护多边贸易体制。

  袁泉认为,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应坚持三项基本原则:第一,维护非歧视、开放等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价值,为国际贸易创造稳定和可预见的竞争环境。第二,保障发展中成员的发展利益,纠正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发展赤字”。解决发展中成员在融入经济全球化方面的困难,帮助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第三,遵循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在相互尊重、平等对话、普遍参与的基础上,共同确定改革的具体议题、工作时间表和最终结果。

  印度律师协会候任会长、亚太法律协会前任主席普利桑特·库玛先生也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举行研讨会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政府提供对策指导和建议,同时也可以引起公众对事件的关注。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很多国际协议都是经过法学法律界讨论形成的。

推动“一带一路”建设

需多方力量参与

  目前,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贸易、投资、科技等领域的互动性逐步加强,基础设施、能源、通信之间的合作迈向深入。有关法学法律界代表认为,要进一步深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加强建设,需要多方力量的参与,并不断完善机制体制建设。

  袁泉对此也有自己的看法,她认为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将会产生大量的国际投资经贸和涉外民商事纠纷,国内司法机关必须要与时俱进。“一带一路”倡议与自贸区建设对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普利桑特·库玛先生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他说,中印之间的法律合作有很大的空间。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一样,但是我们都是发展中的经济,所以要尽量改善法律制度来服务经济发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纠纷解决机制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国际商事纠纷需要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来解决,相信两国在纠纷解决方面都能够创造一个更中立的环境。

  喀麦隆行政与法官师范学院行政部主任马格瑞斯·阿特女士表示,“非洲国家对‘一带一路’建设是非常有兴趣的。‘一带一路’倡议让非洲能更加紧密地融入世界经济发展中,希望能够了解到更多‘一带一路’建设情况,让更多的非洲人民能够参与到建设中来,并从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