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失信导致子女不能被大学录取?法律专家辟谣解惑

被执行人存在失信情况,并不意味着其丧失了一切合法权益。在注重威慑与惩戒的同时,也应当为被执行人权益保护提供更加具体和切实的救济途径,实现治理的精细化。

 

父母失信导致子女不能被大学录取?

法律专家辟谣解惑

 

本社记者 周頔

 

高考刚刚结束,关于限制老赖子女上大学的话题又引发了公众关注。

据媒体报道,20187月,浙江温州的一位考生考上了北京的一所知名大学,但却因为父亲是老赖,导致可能无法被录取。最终,这位老赖父亲还清了欠款。

这则去年的旧闻最近却又上了“热搜榜”。

父母失信是否会影响子女升学?日前,本社记者采访多位法律专家对相关规定作出解读。

 

禁止老赖子女

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第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44部门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实施。”

有媒体解读指出,虽然该规定并未对就读普通学校做出限制性规定,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大环境逐步形成,部分高等院校,特别是国防类院校,资格审查相对严格,考生很有可能因为父母的失信行为无法通过学校政审,进而与心仪的学校失之交臂。

据媒体报道,2017年,失信被执行人王某夫妇的儿子在高考时成绩优异报考某国防大学,因为父母是失信被执行人,导致政审没有通过,最后与心仪大学失之交臂,只能另外择校。最后,王某迫于无奈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即履行完毕。

除了国家层面的限制规定,一些地方也开始制定方案办法,禁止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20188月,成都中院与成都市教育局共同签署文件《关于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实施方案》。文件规定:法院查明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已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和执行通知书函告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收件后应及时抄送有关学校,有关学校应书面通知学生父母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成转学手续。

20187月,黑龙江32家单位联合发布通知,限制被全省各级法院依法确认并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幼儿园)。

 

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不在限制之列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飞告诉本社记者,如果高收费的私立大学因学生父母是失信被执行人而拒绝录取该学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不在限制之列。

刘鹏飞指出,设立消费限制的目的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

他谈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在制定目的中写道,“……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明确列明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相关限制措施是要依法精准控制的,不能扩大,不能损害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3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有记者提问有没有“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不能上学”的情况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回应称,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非常多,有30多大类、100多小类,其中高收费的贵族学校在限制之列。

刘贵祥指出,所谓高收费的贵族学校有两个要点,第一,收费比一般正常的学校收费要高,这就属于高消费。第二,被执行人来支付这笔费用,如果不是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支付的,也不在限制之列。所以,不能把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都列为限制之列。“一些境外媒体说‘搞株连’,中国的司法是非常文明的,法律制度也是非常文明的,当然不能‘搞株连’了,要把握好政策界限。”

 

普通高校如拒绝老赖子女入学可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佳德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指出,普通高校限制准大学生入学是极易违法的,即侵犯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也是不符合社会常情的。

目前,绝大多数高校尚无明确细致的限制入读大学的相关规定,如果准大学生遇到普通高校限制其入学,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其限制的依据。同时,被侵权人可以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甚至教育部投诉其不当限制入学的行为。以上维权行为仍效果不佳的情况下,还可以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值得注意的是,学生被高等学校拒绝录取,而学生认为自己符合高校录取条件,要求学校保障入学的情形,一些法院根据教育法将被诉的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归入行政诉讼的范畴。”黄佳德谈道,

他指出,长远来看,对于限制入学这项涉众广泛的法律措施,为减少学生上学的障碍,依法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应尽快进一步出台明确的相应细则以规范各地行为。

 

惩戒失信也要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孔祥稳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指出,近年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和惩戒制度在各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媒体报道中曾经出现的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升学就是例子。

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受教育权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不能被随意剥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符合形式和实质层面的合宪性要求,如遵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等。

“无论是行政规范还是司法解释都无权随意剥夺公民正常升学、就学的权利,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也不应该以牺牲被执行人近亲属的受教育权为代价,这一点是应当明确的。”孔祥稳谈道。

孔祥稳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威慑制度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和笼统,下一步还应当通过制定《强制执行法》或修订《民事诉讼法》等方式,为此类措施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约束。

“还需要注意,被执行人存在失信情况,并不意味着其丧失了一切合法权益。在注重威慑与惩戒的同时,也应当为被执行人权益保护提供更加具体和切实的救济途径,实现治理的精细化。”孔祥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