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次发文为科创板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悉这是最高法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出台综合性司法文件,目的是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见》共有4部分,17条措施。除了管辖的相关问题外,民事责任追究是促进信息披露义务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所以《意见》第5条从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角度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认定进行了体系化的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进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授权和公司法第131条的规定,《意见》第6条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层面上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意见》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如在刑事审判方面,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9条重点围绕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和发行人内部人参加新股配售等制度,对审理科创板证券欺诈民事案件进行了规定,提出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为落实科创板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配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推定其对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知情,对其相关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意见》第10条对“同股不同权”纠纷、不当关联交易等公司类案件提出了处理意见;《意见》第11条、12条分别对诱使风险承受能力与科创板交易不匹配的投资者入市交易和股票配资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定;为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意见》第7条还对侵犯科创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此外,《意见》按照改革精神对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措施。《意见》第13条、14条、15条、16条分别在完善现有及有效利用现有证券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证券民事诉讼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司法措施要求,以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刘贵祥表示,《意见》将着力为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级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刘贵祥指出,人民法院将加强政策引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继续全面落实最高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推动建立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化解和赔偿救济机制。同时,大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通过证券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加大对涉科创板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案件的柔性化解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从支持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专门出台意见,对于科创板注册制实施落地、及时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科创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的顺利运转都将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李超在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将全力支持和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意见》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