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热议的“诉前禁令”

审判部门应防止恶意滥用

诉前禁令这一在民事诉讼中曾经的冷门手段,近年来却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此现象,有专家表示,诉前禁令制度其实是一把双刃剑,要对其有审慎的态度。

 

   

  诉前禁令、不正当竞争、垄断……

  近几年来,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冲突大多离不开这几个元素。

  前不久,刚刚一审结束的街电公司与来电公司之间的诉讼,就是这样的情况。前者指责后者不正当竞争;后者指责前者重复诉讼,并且提起了禁令。

  近日,在京举办的共享经济下专利侵权判定疑难问题研讨会上,这些内容引发了有关专家的关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表示,有关企业、裁判机关应该牢记诉前禁令制度其实是一把双刃剑,要对其有审慎的态度,要避免过于保守又不能防止其被恶意滥用,而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武器。

诉前禁令近年被大规模运用

  诉前禁令这个民事诉讼中曾经的冷门手段,这几年愈发火热。

  201812月,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公布了一组数据:在过去5年间,全国法院分别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和诉中停止侵权案件157件和75,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64.8%

  可以说,在近年有影响的案件中,诉前禁令制度几乎都有被应用。2014年,好声音案,以及杨绛诉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及李国强侵害著作权、隐私权案等一批被最高法列入7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诉前禁令都有被提及。

  尤其是在杨绛案中,诉前禁令制度被最高法点名单列出来。该案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法院系统作出的首例诉前禁令。这表示最高法在重视禁令的应用,并以此告知社会公众,当遇到可能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侵权时,申请禁令是一种有效手段与维权方式。

  此外,诉前禁令在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纠纷中也开始大规模应用,比如当年的“360、百度大战中,360公司就向法院申请了禁令。

  2014年初,有用户发现百度搜索引擎在搜索360公司产品时,会在网页的顶部插入提示框,提示用户百度提示您:奇虎360公然违反工信部第20号令,强制拦截网民下载百度杀毒、百度卫士。为保障网民自主选择安装安全软件的合法权利,敬请网友在安装百度杀毒、百度卫士前卸载奇虎360,确保正常安装。

  此外,百度公司还在新浪微博百度手机卫士,组织进行“360上传隐私吐槽大会专题活动。

  对此,360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给360公司造成了极大并持续性的名誉损失,遂向法院申请了诉前禁令。

  同年52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诉讼行为保全裁定(诉讼禁令),责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针对360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至案件终审法律文书生效。

  在今年发生的头腾大战中,这样的手法同样也如法炮制。31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发布裁定,要求抖音立即停止将微信/QQ开放平台授权登录服务提供给多闪使用的行为,同时多闪此前通过抖音擅自获得的微信/QQ用户头像、昵称也被勒令停用。

  319日,多闪向用户发的一条推送称:根据腾讯公司强烈要求,您在微信/QQ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头像、昵称的权益属于腾讯公司,如果您多闪的头像昵称与微信/QQ一致,需要修改在多闪或微信/QQ上的头像昵称。

  “多闪方面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用户昵称和头像都是用户自身授权同步登陆的,属于用户自身特征数据,平台不宜擅自修改,所以多闪方面提醒用户自己修改。

  随即,腾讯公司作出回应称:抖音违反诚信原则超范围和违规使用来源于微信/QQ的用户头像、昵称等数据,并擅自将腾讯提供给抖音的微信/QQ账号授权登录服务提供给多闪使用。同时,抖音违反开放平台用户协议、商业道德以及相关法律,将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微信/QQ头像、昵称等数据提供给多闪使用。更为严重的是,在用户仅注册了抖音、未注册多闪的情况下,多闪仍然非法从抖音获取了用户的微信/QQ头像和昵称。

诉前禁令颁发应当审慎

  其实,禁令制度的应用并非多多益善。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认为,从立法初衷的角度来看,禁令的应用应当审慎。因为,诉前禁令的效果很容易使被强制一方的生产经营出现问题,甚至被扼杀活动能力,而申请方则几乎没有付出高额的代价就能达到目的。因此,如果法院没有充足的把握就随意颁发诉前禁令,就会导致许多公司利用此制度来恶意打击竞争对手。

  据程永顺介绍,之前诉前禁令大规模的应用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并且绝大部分集中在发明专利领域,甚至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纠纷颁发禁令的情况也都比较少见,而近几年尤其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诉前禁令制度在民事纠纷领域应用的状况越来越普遍,有关部门对此应予以重视研究。

  程永顺告诉记者,早些年,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只有被控侵权依法极有可能被判定为侵权时,法院才予以颁发禁令,若是互相同等侵权的情况,法院都不发禁令。可以说是相当谨慎,如今在民事领域这样的审慎应该同样予以重视。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教授则认为,可以适当增加滥用禁令一方的诉讼成本,以此来遏制滥用情况的发生。她表示,在国内市场进入大规模创新的时代,禁令制度的使用频率增长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正常现象。但是,法院不能以此判定,禁令是一种常规的诉讼制度与手段,在判定是否应当发出禁令时,应当有较大把握可以判定被强制人侵权的事实,并综合考虑实际市场因素。对于一方当事人滥用禁令的行,可以借鉴国外的诉讼经验,提高诉前禁令的担保额度以及诉讼成本。

  “临时禁令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杀伤力巨大,能够将企业排除出市场。法院颁发临时禁令应谨慎,要逐个分析比对要件。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教授提醒,尤其要在等同侵权的案件中,慎重使用临时禁令,因为等同侵权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重复诉讼或涉不正当竞争

  此外,目前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纠纷,针对于一个事件,动辄提起数十件乃至上百件诉讼的情况已经是家常便饭。

  这些事实,在专家看来,免不了有重复诉讼的嫌疑。

  对此,专家并不提倡。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表示,诉讼的终极目的就是定分止争,重复诉讼其实在偏离这项原则,造成了司法资源以及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提出,重复诉讼还有一大弊病就是,由于我国采用的是法官中心制的审判理念,每个案件的法官裁判的标准就不能够保证都分毫不差,这就会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存在,加之我国目前对于新经济领域的裁判标准并不是那么清晰,法律规定还相对不是那么完善,这样的情况发生的比率也会提高。那么,重复诉讼案件的结果就会十分不可测,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

  为此,陈建民建议,只有加强对民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的改进,建立知识产权实体法规,将一般的裁决内容详细罗列出来,才能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增强纠纷案件处理的可靠性。此外,要考虑到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识别能力,提高对特殊性案件的判断能力,尽可能避免重复诉讼的发生。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姚欢庆则认为,从目前互联网领域发生的纠纷来看,无论是禁令制度应用规模增长,还是被诟病重复诉讼,其骨子里都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纠纷一方就同一行为发起多次诉讼并申请禁令,这种炒作营销自己并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也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10条的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需满足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决定了已提起诉讼再以同样专利为基础提起诉讼的行为涉嫌违法。据了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过程中,就有一些学者对故意通过诉讼方式阻止竞争对手正常商业活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予以关注。

  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教授认为,针对同一行为、同一对象在不同地区进行大量诉讼,以阻止对方正常的商业活动,是能够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