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沪苏浙皖法学会建立长三角区域法治研究协同机制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胡鹏) 近日,上海市法学会、江苏省法学会、浙江省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在上海召开沪苏浙皖法学会工作联席会议,正式签署了《沪苏浙皖法学会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法治研究协同机制的意见》。这是沪苏浙皖法学会系统落实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重要指示的最新制度成果。
据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介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重要讲话精神,上海市法学会与江苏省法学会、浙江省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充分协商,广泛征求意见,根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沪苏浙皖政法系统关于推进更高质量平安长三角法治长三角建设的总体方案》要求,就进一步加强区域法治研究合作,服务保障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决定建立长三角区域法治研究协同机制。
在联席会议上,正式签署了《沪苏浙皖法学会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法治研究协同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紧紧围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实施,严格按照“政策措施共商、平台载体共建、风险隐患共防、突出问题共治、政法资源共享”要求,切实遵循“创新、优化、协同、开放、共享”路径,立足本职、加强协作,深化推进长三角区域法治研究。
《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区域法学会协同工作机制,包括开展区域重大法治问题联合攻坚、建立常态化区域法学会联络机制、加强区域法治宣传工作协同互助;创新完善区域法学论坛课题协作工作机制,包括推动区域法学论坛联合举办、组织区域法学课题联合发布;积极构建法治研究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包括实现区域法治研究成果共享、畅通区域法治研究需求信息;推动建立区域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包括建立区域法治人才库、推动区域法治人才联合培养。
《意见》规定,长三角地区法学会区域合作采取轮值制,自2018年起,由沪苏浙皖四地法学会依次作为轮值方,主持召开每年一次的长三角地区法学会区域合作座谈会,主要任务是总结年度区域合作开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区域合作重大问题,谋划部署下一年度重点工作。四地法学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指定1-2名专门联络人。各业务部门加强专项工作的适时协调沟通。联席会议可由当年轮值法学会办公室召集。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崔亚东指出,通过沪苏浙皖法学会建立长三角区域法治研究协同机制,构建长三角区域法治研究协同合作的新框架,搭建长三角区域法治研究开放共享的新平台,开启长三角区域法治研究提质增效的新起点。要以服务长三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为契机,创新协同,开放共享,提升长三角法治研究的整体实力;要以“创新、优化、协同、开放、共享”为路径,规划对接,互联互通,推动机制有效运行。
江苏省法学会会长林祥国表示,将增强“一体化”意识,自觉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紧扣“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法学研究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贡献度,凝聚“一股绳”合力,积极推进长三角法学会工作协同发展。
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陆剑锋表示,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服从服务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和工作大局,深化重点领域合作,着力提升法学会工作服务保障长三角法治一体化发展的质量水平,凝心聚力抓好落实,着力推进长三角法学会工作协同发展。陆剑锋提出四地深化合作重点放在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保障性、经常性、常态性等项目载体上。
安徽省委政法委副书记车建军表示,坚持高站位,深化思想共识,增强责任担当,追求高质量,激发比学赶超动力,增进创新活力,对标高水准,推进合作共赢,扩大协作的广度深度。
与会专家学者表示,三省一市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团结携手发挥好法治“智库”的作用,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理论保障和智力支持,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实举措引领和推动长三角区域法治研究能力和水平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