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需征得监护人同意。日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630日。意见稿旨在规范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等行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环境。

意见稿明确本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意见稿明确,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用户协议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明示同意应当具体、清楚、明确,基于自愿。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目的和范围。

意见稿要求,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不得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

意见稿提出,网络运营者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事件相关情况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意见稿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为消除儿童人身或者财产上的紧急危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经过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违反本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