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要为保护商业秘密提供法律屏障

特约撰稿 吴学安

当前,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屡有发生,前一段时间发生的老干妈机密配方泄密事件让整个业内为之震惊,也为企业如何保护商业机密、防止商业机密泄露敲响了警钟。特别是企业未来的市场竞争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积累的商业机密、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等,一旦这些机密信息泄露将会使得企业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因此,保护商业机密安全、防止泄露企业机密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潜力的财富。无论是民法总则还是刚刚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加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和对侵权者的惩处力度,这是立法对创新发展战略的积极回应。商业秘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知识产权、公平竞争、员工保护、合同管理等多方面内容。由于商业秘密的私法性较强,权利人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在技术流转及人才流动中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需要企业加强自身防范、政府加强监管、社会加强竞争文化培育。

1987年实施的技术合同法是中国有关商业秘密的第一部直接的法律,规定了技术秘密的合同债权;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出现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规定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原则;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1997314日修订颁布的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确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30年的时间里,中国基本上建立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曾用几百年的时间才走完的立法历程。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其法律保护尤为重要。如果说以前还属陌生的商业秘密,现在已成为司法保护的新热点。目前,中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已初步形成整体框架,从民事、行政、刑事各个角度为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在立法宗旨和侧重点上各有不同,缺少专业法律法规的系统保护。比如,法律对商业秘密仅仅从概念上进行了界定,缺少相应的认定程序,而《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动关系的义务作了约定。由于保护机制缺失,行政保护缺少大量的实践基础,执法水平、专业知识等不能适应监管的需要。对此,业内人士建议,一方面,企业应增强商业秘密侵权和保护意识,加强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明晰涉密人员的保护责任,确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落实好实质性的保护措施。同时,也应着力避免步入商业秘密侵权误区;另一方面,法律和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指导,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案情互通,逐步建立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