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立音乐人权益被平台“绑架”?
随着独家版权时代的终结,近两年来,数字音乐平台已经将战场转移到对未来音乐作品版权的争夺之中,原创音乐成为“兵家必争之地”,各平台纷纷推出扶持独立音乐人计划,但音乐人和某些音乐平台因明显不平等关系,矛盾也开始凸显。
前不久,独立音乐人弗林所写一篇名为《网易云音乐悄悄修改协议,仍然在吃人血馒头》的文章在网上广泛传播,引发广泛关注。
弗林称入驻网易云音乐平台后,平台将入驻时所签的《网易音乐人服务条款》悄悄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将包括音乐作品修改、再许可、创建衍生作品等权利授权给网易公司,对此感到震惊和愤怒。
自2017年9月,国家版权局相继约谈BAT和网易云等几大数字音乐平台,以及多家唱片公司,叫停独家版权模式后,数字音乐市场实现了99%的音乐版权交叉授权,独家版权的混战已经成为历史。
而近两年,各平台已经将战场转移到对未来音乐作品版权的争夺之中,原创音乐成为“兵家必争之地”,各平台纷纷推出扶持独立音乐人计划,但音乐人和某些音乐平台的矛盾也开始凸显,平台和音乐人之间的权益问题也愈发受到音乐人和业界人士的关注。
5月17日,第四期E法数字音乐论坛暨数字音乐平台和音乐人权益法律关系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与会专家及行业内人士等围绕上述问题及当前原创音乐版权生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独立音乐人权益被“绑架”
网易云音乐在2016年11月推出“石头计划”,扶持独立音乐人,去年其对外公布的数据显示,入驻网易云音乐平台的独立音乐人总数已超过7万,网易云宣布已与众多独立音乐人达成深度合作。除此之外,虾米音乐早在2014年就推出了“寻光计划”,腾讯也在2017年推出音乐人计划。
各大平台纷纷发力争夺原创音乐市场、扶持独立音乐人的同时,独立音乐人的处境尤其权益保障方面要比想象中糟糕。
弗林表示,自己在入驻网易云音乐平台一段时间后,网易云悄悄修改了当初签署的平台协议。修改后的协议显示,音乐人把作品上传到平台,就表示将自己的作品授权给平台,平台可以任意“使用、传播、复制、修改、再许可、翻译、创建衍生作品、宣传推广、出版、表演及展示”,并且是“免费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
事实上,在弗林发文前已有部分音乐人注意到此协议内容,先后发送该协议与其交流。弗林认为,修改后的协议严重侵犯了音乐人的权益,遂发文声讨。文章发出后,虽然网易云删除了协议中的“再许可”和“创建衍生作品”,但弗林的音乐人账号却被平台拉黑,作品被下架。弗林了解到,并非只有他自己遇到这样的情况,在认识的音乐人当中有几位参与了这件事讨论的也被平台拉黑。有评论认为,这样的业态对独立音乐人来说无异于被“绑架”。
平台协议暗藏“玄机”
弗林所称协议是独立音乐人在入驻网易云音乐平台时,与网易所签的《网易音乐人服务条款》,约定了平台为音乐人提供服务时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类似的合同其他平台也有,比如腾讯的《腾讯音乐开放平台服务协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对网易和腾讯的协议进行了对比,发现两家分别对上传到平台的音乐作品提出了“修改”和“汇编、剪辑”等授权内容。
网易规定,您通过网易音乐人上传音乐作品的行为即表示您有权且同意将该音乐作品及相关图文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词曲著作权)授权给网易公司使用,允许网易公司使用、传播、复制、修改、翻译、宣传推广、表演及展示此等授权内容。前述授权是非排他、免费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除非您与网易公司另行有约定。
腾讯协议显示,腾讯平台可以根据腾讯平台产品的需要,将分享内容在不影响或更改分享内容实质性要素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汇编和剪辑等。除非双方另行有其他书面约定或你书面通知腾讯平台停止传播、分享或使用你明确指定的分享内容,则你将分享内容上传到平台后,平台有权按照前述约定持续向其他用户传播、分享或使用你的分享内容。
研究人员对比分析称,腾讯协议中规定的前提是“不影响或更改实质性要素”,相比于网易所使用的“允许”一词要更加柔和,同时如果作者提出异议,腾讯明确将“停止传播、分享或使用你明确指定的分享内容”。
而网易协议中“非排他、免费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也引发巨大争议,分析人员称,这几个简单的词语相当于强行将音乐人作品的保护期全部牢牢套住。
合同效力受到质疑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在著作权法中,修改权严格意义上是不可转让的人身权利,理论上不可以修改。
研讨会上,专家都表示,对于音乐平台与音乐人所签入驻协议,格式条款中涉及一方权利限制或者涉及一方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上,应尽到充分的提醒和通知义务。
“在这种重要的、涉及音乐人切身利益的条款上,如果缺乏提示,只是隐含在里面,属于埋伏意外条款。如果这份合同第一没有充分提示,第二确实限制了音乐人的权利,实质是不公平的,条款本身的效力是存疑或者可以说是无效的。”刘晓春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从程序的角度指出,如果音乐人基于协议入驻到平台上,平台后续修改协议也需要充分告知和通知入驻音乐人。“因为等于平台单方面改变条款。虽然音乐平台不算电商平台,但逻辑是一样的,修改协议之前要有一个征求意见的过程,并且要有一个公示期,有让入驻人表达意见的可能性。如果入驻人不同意修改,那他可以退出,平台与入驻人之间关系的调整上还是要按照此前的协议来进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
薛军还谈道,为了让相关当事人有更充分的知情权,原则上老版本的协议和修改后的版本的协议都必须在平台上可以查到,进一步保障相对人对于条款内容的知情权。
如何保障独立音乐人的权益
谈到独立音乐人要如何维护自己权益的问题,弗林表示,基本上是没办法维护的,“打官司打不起,赔偿太低,单个音乐人耗不起这份时间和精力,只能在网上呼吁一下。”
随着数字音乐平台的崛起,盗版基本在音乐市场绝迹,平台的权力越来越大,独立音乐人与音乐平台明显不对等的关系下,独立音乐人的权益保障已经成为普遍难题。
“合同法的基本定位是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授权协议看清楚再签,授权出去的部分就是已经授权出去的,这是一种理想模式。但在互联网领域,很多问题与理想模式差得很远。”刘晓春说,如今平台去管理内部的资产、资源,包括商家、音乐人的时候,现在的复杂的规则体系加上通过算法和数据执行的那套高度不透明的,甚至是一种黑箱式的运作方式,使得音乐人作为个人通过法律现有工具去对抗平台,的确是非常困难的。
薛军认为,对于音乐人和音乐平台的关系,要给平台设置一定的底线,要尊重原创音乐作者本身的人身性权利,要保留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修改权,要充分尊重作者,这是不能突破的底线。
薛军还特别强调,近年来,用户对平台的依附性非常强,平台就会利用用户对他的依附性,借助条款把用户的油水榨干,这是商业逻辑。“但某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让商业逻辑完全贯彻,因为公平、可持续、再生产等问题也很重要,所以要有一定的干预,往公平、可持续的逻辑上来靠,而不能让商业逻辑完全占据主导地位,应努力建构平台和音乐人之间可持续的、双赢局面。”
“音乐人群体缺乏比较强有力的发声的机制,应当建立一个具有公信力的、能够代表音乐人跟平台进行集体磋商、谈判或者交涉的机制。”薛军建议,有这样的机制,便可以推出一个示范的协议文本,在文本中有一个指导性做法,比如规定平台有什么样的权利,作者的哪项权利授权给平台,这样的类似指导性标准能够更好地治理平台和音乐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