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学界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近日,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和上海浦东新区法学会共同主办2019年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上海)研讨会”,积极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创新。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学会副会长刘龙宝介绍,随着近年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营商环境的优化,上海的金融业发展速度非常快,随之产生的金融纠纷数量大大增加。传统的金融纠纷大多通过诉讼、仲裁来解决。但由于金融纠纷数量巨大且较为复杂,因此在现有的金融法律大环境下,探讨和构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非常必要且具有前瞻性的。此次研讨会是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创新的一次积极探索。

上海市政府参事、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授吴大器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背景,提出了建立健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导向、途径和目标,认为改革创新是完成2020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建设的主旋律,也应该是上海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的导向。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既要有具体的实际工作过程,也需要方向性的引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立足微观,着眼中观,对标宏观,交出高质量、有实效的上海答卷,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包括六个步骤:实践需求、发展应对、循序探索、单元建设、系统集成、多元构建。

上海浦东新区法学会会长、浦东新区区委政法委副书记顾乃明表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措施,这不仅是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也顺应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大环境。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诸多金融纠纷案例表明,金融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律师是法律界的专业人士,长期从事金融领域法律服务的律师具有良好的金融法律基础和实践经验,且更加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因此律师无疑是最适合参与金融纠纷调解的主体。要真正发挥金融纠纷中律师调解的作用,通过加强宣传和积极引导,以促使律师转变传统思维观念,重新定位其在纠纷解决中的角色,建立健全律师参与金融纠纷调解制度,引导纠纷解决主体主动选择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东方法学》副主编吴以扬指出,目前我国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可分为两大类,即传统的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各具有优势和劣势。当前我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一是各种纠纷解决方法的发展不够均衡;二是各个纠纷解决方法之间相对独立,因此对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与劣势加以分析,充分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加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同方法的衔接及协调,对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推进律师参与纠纷解决的体制机制建设,律师参与金融纠纷解决实际上是一种积极探索与实践,且其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与传统的调解方法相比,律师调解具有专业性、高效率、灵活性等优势,能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吴以扬表示,上海市法学会希望可以为法律界同仁着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提供理论研究支持,共同为完善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维护金融安全,为推动建立我国良好的金融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琰指出了律师参与诉调对接有专业性、中立性等特点,建议健全律师参与金融纠纷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分析律师调解工作模式特点,找到每种工作模式各自的特点,从而更加充分发挥律师调解对化解金融纠纷所起的作用,也要确认金融纠纷调解的法律效力,引入中立评估机制。

一些专家学者建议,律师协会及法律中介机构可以给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开展案例培训,提升意识;法院争取办出更多精品案件;继续加强与人民调解行业以及其他专业调解机构的密切配合,健全未雨绸缪的机制规范市场秩序,畅通自主选择的渠道,发挥传统及新兴媒体传播优势,落实法院系统的智慧法院、数据法院的建设要求;进一步发挥调解中心的作用,结合技术手段,同时发挥律师的作用,使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层次衔接更有效率,运转更为流畅高效。

上海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郑辉总结时认为,中国人讲究“以和为贵”,如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把本土的调解文化做深做细是非常重要的。而金融中心的建设和实现,呼唤制度建构和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