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5月10日,司法部发布《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
据了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全面进步,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迅速,但是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一些城市的公共交通发展不足,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发展不匹配;二是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水平不高,有的城市运营模式不规范,线网结构不合理,换乘不方便;三是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问题突出,特别是有的乘客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甚至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严重威胁运营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制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思路是:着眼于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着眼于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要、着眼于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营。
征求意见稿规定,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饮酒、吸烟、乱扔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不文明行为。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在运营服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线路。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线路。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准时、便捷的服务,并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线路运营相关信息。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线路运营服务协议和服务规范,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此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出行便利、公共汽(电)车线网优化等需要,组织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提供社区接驳班车、夜间班车等公共交通服务,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提供定制化公共交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