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锦绣未央》被诉抄袭

 沈文文认为周静的小说《锦绣未央》在语句表达、人物塑造、情节结构、故事核心等方面存在抄袭自创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的行为,故以侵害著作权将周静、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锦绣未央》小说中116处语句及2处情节与沈文文《身历六帝宠不衰》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涉及字数近3万字,已构成对沈文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判令周静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支出1.65万元;当当公司立即停止销售。

  沈文文诉称,其以“追月逐花”为笔名创作了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于200971日由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后发现周静以“秦简”为笔名创作了小说《庶女有毒》,更名为《锦绣未央》,周静在《锦绣未央》一书中未经许可抄袭了沈文文创作的《身历六帝宠不衰》中的580句语句和2处情节。这些抄袭的文字虽分散于《锦绣未央》一书的不同段落,但无论在语句表达、人物塑造、情节结构、故事核心等方面都是一致的。此外,周静将小说《锦绣未央》在“潇湘书院”等网站上登载,并在江苏文艺出版社分册出版。周静的行为已侵害了沈文文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了极大损害。当当网对图书《锦绣未央》进行了销售。请求法院判令周静及当当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周静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9.4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65万元。

  法院认为,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语句是否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判断,不应将句子甚至短语或字词进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对比,还应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将被控侵权的语句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

  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锦绣未央》在116处语句、2处情节与《身历六帝宠不衰》一书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沈文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判决周静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销售;周静赔偿原告沈文文经济损失12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65万元;驳回原告沈文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