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发布14个涉“知产”典型案例
今年最高检发布的“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涉注册商标案例占发布案例总数的57%,在参与评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中,涉著作权类案例入选率达23.5%,并在近6年来首次发布了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典型案例。
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与往年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不同,今年最高检共发布了14个典型案例,也是近6年来最高检第一次发布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案例。
记者统计显示,自发布“2013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来,最高检每年发布的典型案例均有涉注册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类案件。今年发布的涉注册商标、著作权类案例共12个,占发布案例总数的85.7%,比2016年多5.7%,比2017年少4.3%。
近六成案例涉商标犯罪
“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90%以上,涉及烟酒、食品、服帽、化妆品、数码产品等多个领域。”据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根据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我国当前知识产权犯罪中,利用假包装、假批号等蒙骗经营者、消费者较多见。
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检察机关共批捕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306件5627人。其中,批捕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侵犯商标权犯罪3100件5266人,占比分别达93.8%、93.6%。
而此次公布的14个“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涉商标类典型案例共8件,占典型案例总数的57%。和前两年相比(2014年、2016年、2017年均为6件,占比60%;2013年和2015年均为5件,占比50%),其占比虽略有下滑,但案件数量达6年来之最。
具体是什么案例?记者梳理发现,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例,有打击通过仿冒手段获利的案例,有涉及通过电商平台接收海外订单生产假冒商标产品的案例,有涉及行政、司法相衔接的案例,还有平等保护外企、民企权利的案例。
比如,在“山东祁玉康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中,检方既打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生产、销售者,又打击提供假冒包装材料者。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祁玉康经王学印教授掌握了制假酒方法,后在王介绍的邢光志处购买了相应假冒包装材料,在其父祁由国住处等地灌装假酒。案发后,经调查,祁共生产假冒洋河大曲青瓷、海之蓝、泸州老窖等酒水价值17万余元,累计销售10万余元。
该案经山东德州警方立案侦查,2018年6月11日,当地检察院以祁玉康、王学印、祁由国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邢光志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7日,法院判决认定,祁玉康、王学印、祁由国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邢光志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正式生效。
该案办理过程中,山东德州警方对邢光志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逮捕,检方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邢直接将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用在商品上,但可以证实其明知是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仍故意销售,其仅向祁玉康销售的假冒包装材料涉案价值已达6万余元,且涉及多种商标标识,遂以邢光志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
再如“浙江张大伟、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案”中,张大伟及其公司,依托阿里巴巴诚信网等平台接单,生产假冒“Vaseline”“LAKME”等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被检方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后被法院采纳。
“高档烟酒、服饰等由于利润高、门槛低,成为制假售假者的首选。”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启川说,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犯罪分工日趋细化、隐蔽化,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犯罪日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最高检此次发布的案例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涉著作权案例入选率高
“今年发布的4个涉著作权案例各有特点。”刘启川说,今年发布的“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4个涉著作权类案例分别涉及文学、美术、网络游戏作品。
据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从来自全国的132个案例中经初选、交叉审查、专家评审而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129件,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案例3件。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中,涉著作权类案例17件。
以参加评选的著作权类案例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中的占比来看,仅占13%。但其入选“典型案例”的比率明显高于涉商标、商业秘密类案例。若算上“浙江张大伟、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案”,入选著作权类案例达4.5件。
粗略估算可以发现,如果仍按照4件计算,在129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中,著作权类案例入选比率为23.5%,远高于涉商标、商业秘密类案例的入选比率(商标权类案例101件,入选8件,入选率7.9%;商业秘密类案例11件,入选1件,入选率9.1%)。
这4件著作权类案例主要有哪些特点?法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黄旭东认为,可以用“最”“跨国”“跨界”等词来形容。“北京赵春广等七人侵犯著作权、窝藏案”被喻为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的盗版儿童绘本案,“江西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胡丽泉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系“瓷都”景德镇首例侵犯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陶瓷美术作品著作权案,“上海李海雁侵犯著作权案”系一起涉外知识产权平等保护案件,“广东龙小卫等侵犯著作权案”系一起跨国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其中,第二、第三个案例均涉及美术作品的跨界利用问题。
“北京赵春广等七人侵犯著作权、窝藏案”案发于2015年初至2016年9月。赵春广伙同赵树本、邢丽彬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文字作品批发零售。经北京市文化执法部门查获涉案书籍360多万册。其中,328万余册为非法出版物,9000余册为侵权复制品。
2016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对赵春广、赵树本等以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通州区检察院经审查,以赵春广、赵树本、邢丽彬等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18年1月30日,当地法院判决认定,赵春广、赵树本、邢丽彬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到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赵春广等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检公布的信息显示,该案系家族犯罪,在证据固定等方面难度颇大,检方拟制了72项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向房东、公司员工等取证,起获盗版书籍新增160多万本,并通过抽样取证鉴定等方式,将42万余册未鉴定书籍一并计入涉案书籍数量。
网络信息传播权受关注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量快速增长。”郑新俭说,面对这种新情况,在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如何准确认定新类型侵权是否构成犯罪、如何给新型犯罪行为准确定性、如何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等问题。
网络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假冒防伪溯源标识无法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分歧?网络游戏外挂,该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非法经营罪,抑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郑新俭认为,这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科技在人们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以及打击新型犯罪,需要检察机关发布这类案例指导检察工作实践。”黄旭东认为,这是此次发布“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抗诉案”作为典型案例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是一个怎样的案例?最高检发布的“评析意见”认为,它是著作权民事侵权领域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后予以改判的典型案例。检方对事实证据进行“全问诊”,经过联席会议“共把脉”,为程序与实体“双开方”,最终切实履行了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职责。
具体是什么案例?最高检公布的信息显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阳光传媒)经湖南卫视授权,取得了《天天向上》《快乐大本营》《百变大咖秀》《我们约会吧》《我是歌手》综艺节目的独家开发经营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3年6月30日,阳光传媒与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风行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约定将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湖南卫视电视节目内容,以非独家方式授予风行公司使用,授权期限1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
但双方合作并不愉快。2013年12月3日,阳光传媒以电子邮件形式向风行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及删除节目视频的通知函》称,风行公司第一次、第二次付款均出现迟延情形,且第二次付款迟延超过30日,依据约定,通知其自2013年12月31日起解除《许可协议》。
2013年12月31日,阳光传媒就上述综艺节目分别出具《授权书》,将2014年度湖南卫视电视播出的上述综艺节目视频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艺公司),授权期限为2年,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但2014年1月起风行公司仍在其经营的风行网及风行PC客户端、IPAD客户端、手机客户端等渠道转播上述综艺节目。2014年1月10日,阳光传媒将风行公司起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许可协议》已解除。2015年3月17日,法院判决确认该协议解除。
风行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27日,湖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5月,奇艺公司分别就风行公司的侵权行为先后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停止播放相关节目并予以赔偿。法院随后作出判决支持风行公司诉求。
一审判决后,风行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经审查认为,风行公司获得授权内容的期限应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故其播放涉案综艺节目并未超出其获得授权范围,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奇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奇艺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北京高院于2015年12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奇艺公司遂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检方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请北京市检察院抗诉。
北京市检察院审查后,于2017年6月30日以“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北京高院提出抗诉。北京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一中院再审。2018年6月27日,该院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最高检认为,该案“实现了个案和类案监督并举的良好效果”。长沙市中院判决确认《许可协议》已于2013年12月31日解除,湖南省高院判决予以维持,且风行公司未在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风行公司在2014年播放涉案节目已没有合法授权。
作为案中案,最高检发布的评析意见认为,该系列案的审理应以另案情况对《许可协议》效力的认定为依据,符合应当中止审理的条件。刘启川表示,它作为近年来最高检首次发布的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典型案例,将对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另外,此次最高检还发布了1件涉商业秘密案例。长沙市检察院办理的“湖南彭国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成功入选。最高检认为,在该案中,检察机关不但专业化案件专业化办理,及时全面引导侦查,筑牢案件证据基础,而且以化解矛盾为目的,提升了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