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议知识产权领域公益保护问题及对策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有必要着手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对侵害相关公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让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侵害公益者受到惩戒、付出代价,以此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特约撰稿 吴如巧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涛(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近日,人类首张黑洞照片发布,随后在网络上引发了一片舆论声讨,矛头直指视觉中国这家以“视觉内容”为核心的互联网科技文创公司,舆论的焦点实质是版权问题。如果说仅仅是版权纠纷问题,有关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加以解决,不可能引起这么大的舆论声势。事实上,这次事件反映出来的不仅仅是版权纠纷问题,更主要的是涉及公益保护问题。
就以这次网上舆论提到的黑洞照片、国旗国徽警徽图案、历史名人伟人肖像为例,如果仅从版权的角度来讲,毫无疑问,这种权利不是哪一个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所能独占的,其已经具备公益属性,应该为国家所有或者社会公众所共享。比如,我国的《国旗法》《国徽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因此,若有人把这些内容打上自己的版权标记时,无疑已经构成侵害公益的行为,自然会引起公众的强烈反感,这也是网上舆论谴责视觉中国的一个重要原因。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由谁来加以保护?如何保护?至少从这次舆论事件来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在笔者看来,这一问题最终还得依靠法律、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这就是本文想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即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益保护问题。
我国出台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这些实体法律法规还对保护相关公益作出了若干规定。《著作权法》第4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商标法》第10条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兼顾了对相关公益加以保护的问题。但同时也不得不指出,这些规定都是行政管理手段,公益保护功能发挥得十分有限。
就以这次视觉中国网上舆论事件中所涉及的国旗图片版权问题为例,视觉中国将国旗图案标注为公司版权的行为,该作何处理?《著作权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国旗法》第19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视觉中国的行为显然也不属于以上情形,不能对其依法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如果视觉中国不顾及人们的质问,继续将这种行为进行下去,也无所谓?或者把图片从网上撤下来就可以了事?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发展下去,人们都可以无所顾忌地在网络上把国旗、国徽以及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东西都打上自己的标记,此时该怎么办?
解决以上问题的途径无他,关键还是在于完善公益保护制度,增加公益诉讼手段,以此来弥补行政手段保护公益的不能或不足。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在法律上确立并不断发展、完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对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等主体提起公益诉讼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成效十分明显。因此,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有必要着手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有关实体法和诉讼法,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侵害相关公益的违法行为由有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让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侵害公益者受到惩戒、付出代价,以此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