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买卖后老人故去儿子反悔被判赔偿违约金50万元
原本两家你情我愿买房卖房,结果卖方老人突然故去。起初,三位继承人均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内容,但因儿子突然变卦,不再配合,无奈之下,买房者将老人的三个继承人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付违约金。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解除合同,并让儿子单独承担赔偿违约金50万的责任。
2017年年初,卖房的老刘委托女儿刘某乙处理他和老伴李老太的海淀区某处房屋。当年1月15日,买房人小张和老刘签订了标的额近800万的购房合同,交付了50万元定金后,双方约定于2017年8月14日前完成过户。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7年4月,老刘突然因病去世。原本签完合同后需要继续往下走网签、付款及过户等程序,但因儿子反对停滞不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的继承人有李老太、女儿刘某乙及儿子刘某甲。小张很想要这套房子,和李老太及其儿女三人协商继续购买,三人也都同意。为了更方便办理与小张的房屋买卖,李老太和其儿女三人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继承了涉案房屋并变更了房本,之后又与买房人小张签订了《变更协议》和《补充协议二》,均表示同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义务。
令人想不到的是,变更协议签完后,儿子刘某甲突然变卦,又不愿意出售房屋了。后续需要刘某甲配合的流程(包括网签),因其拒接电话、拒不出现,均无法推进。小张甚至还于2017年的9月6日委托律师向刘某甲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刘某甲尽快履行相关义务,办理后续手续。然而,刘某甲并没有任何回应。小张无奈之下将李老太、刘某甲及刘某乙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由三被告退还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总计50余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39万元。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案子诉至法院后,给刘某甲送达的过程就很波折,电话很难接通,接通之后也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拒不到庭,始终不配合法院的工作。在刘某甲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且李老太和女儿刘某乙亦表示无法做通刘某甲的工作、无法让其到庭的情况下,小张才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解除合同,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李老太和女儿刘某乙都表示认可变更后的协议,愿意随时配合小张继续履行合同。而刘某甲虽然最终到庭了,但始终以没收到定金、其前妻户口无法从涉案房屋迁出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更关键的是,刘某甲还拿出了一份李老太承诺卖房后给其300万元房款的承诺书草稿(其上并没有双方签字),刘某甲认为李老太没付300万元承诺金也是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的一个主要原因。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相关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刘某甲不予配合,导致房屋买卖交易流程无法继续履行。鉴于在一方当事人拒不配合继续履行且房屋买受人亦不能变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尾款的情况下,本案确无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能性,合同目的客观上已无法实现,所以应当予以解除。
另外,因刘某甲拒不配合导致本案相关协议无法履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小张要求刘甲承担违约责任之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李老太、刘某乙在答辩过程中已明确表示愿意配合履行本案相关协议,也希望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且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没有证据显示李老太、刘某乙存在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故对于小张要求李老太、刘某乙承担违约责任之诉请,不应当予以支持。
主审法官强调,刘某乙的种种表现都有“主观故意”地违约,他的理由也是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实质障碍,所以本案违约责任应由刘某甲一个人承担。
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后刘某甲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