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厕所革命”尚需法律保障

享有卫生厕所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除了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承担提供相应的给排水公共设施的责任之外,公民个人也应承担起文明如厕和改造私厕的义务。  

  有关厕所革命最常见的舆论,除了要求硬件设施的建设和改善之外,主要就是强调部分人的如厕行为不“文明”、缺乏道德和教养,并将其与个人素质相关联,希望通过教育去解决问题。这种看法不无道理,却较为表面。厕所革命作为中国社会现代化大趋势中的一个重要侧面,它远非仅靠“道德”规范所能完成。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于推动和保持厕所文明的高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外国为例,英国因爆发霍乱促成了1848年《公共卫生法案》的通过;次年又通过了《粪便清理法案》以强化城市卫生管理,尤其是强化了对人类排泄物和城市下水道的管制。法国在1894年,以政府法令形式明确了巴黎的卫生规章,其中有关厕所的条款,要求每个住宅均设室内卫生间;所有卫生间均应配备水箱和相关设备,并保障有足够的水,用来彻底清扫厕所。日本1900年出台的法律第3132号,亦即《污物扫除法》和《下水道法》,不仅要求城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及占有者有清扫其地域内污物并保持清洁的义务,还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建设污水及雨水的公共排水设施,甚至还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及占有者承担管理和疏通下水道的义务。二战以后,尽管这两部法律分别被《清扫法》和新《下水道法》所取代,但将粪便处理事宜纳入法制的管制之下却始终未变。特别是1970年,日本政府要求公共下水道建成地区的市民必须在三年内完成改厕,才最终实现了水洗厕所的普及。美国是在相继出台了《1972年清洁水法》和《1974年安全饮水法》之后,才对所有的污水均进行二次和三次处理,从而极大地改善了美国的公共卫生环境。

  在中国,虽然古代已有公厕的个别建筑标准、在宫廷也有负责厕所管理的官员,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公共厕所管理则是出现在晚清时的租界,例如,1863年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设置的“粪秽股”,专门负责城市的粪便、垃圾处理。随着晚清变法的推进,1905年政府在巡警部警保司下设置了“卫生科”,此乃中国最早的公共卫生机构;次年巡警部改为民政部,下设卫生司,专掌“防疫卫生”事务。期间朝廷曾派钦差大臣出访,着重考察各国法律,随后成立修律馆、任命修律大臣,开始制定刑律、民律等,其中就有一些涉及医药卫生方面的条款,包括对饮用水之污染的惩罚,对一些公共场所也出台章程要求“便溺处所另修洁净,以重卫生”等。这些条文虽然简略,却属于破天荒之举。到民国时期,南京政府内政部于19285月推出的《污物扫除条例》明确规定:“土地房屋所有者、使用者或占有者,为保持其地域内或建筑物内之清洁,应履行下列各事:(1)备适当之容器,以容尘屑污泥;(2)备适当之沟渠以通秽水;(3)备适当之便所,以容粪溺。”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不仅在公共卫生健康、防疫、水资源保护、旅游管理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等方面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且各地还直接出台了不少涉及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不过,从这些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主要针对的是人口聚居的城镇公共厕所,相对于私厕以及缺乏公共给排水设施的广大农村公共厕所却涉及甚少。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及较大的区域经济和环境等方面的差距,促使中国的厕所革命也呈现出两种迥然不同的形态。在公共给排水系统相对完善、经济较发达地区,厕所革命进行的相对顺利,但在缺乏公共给排水系统、经济欠发达的广大农村地区,厕所革命的进程则比较艰难。应该说前者的重点是要强化对人们如厕行为的文明倡导,后者则除了文明如厕的教育之外,更为紧迫的则是乡村给排水设施的建立与完善、改厕资金的保障以及排泄物处理技术的普及等问题。

  享有卫生厕所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除了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承担提供相应的给排水公共设施的责任之外,公民个人也应承担起文明如厕和改造私厕的义务。目前的厕所革命攻坚战主要集中在农村改厕上,首先,需要明确改厕的义务主体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公民个人,即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增加“一切单位和个人所有、占有以及使用的生产、生活、居住设施必须具备独立的排污系统以及附属装置”之条款,特别是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生活、人居设施;其次,地方政府有责任为农村改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适当的技术支持,尽可能降低农户负担;最后,利用激励机制为很好履行了改厕义务的个人提供部分资金补贴,使其成为示范,带动更多人积极履行各自的改厕义务。截至目前,各地农村改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这主要与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强力主导和资金投入密切相关,自上而下的“运动式”改厕,如果再自下而上地调动起公民履行相关义务的积极性,就将取得决定性的成功。要做到这一点,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也就势在必行。中国的厕所革命是一场深刻的人民生活方式的大变革,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几代人不断努力才能完成,为推动厕所革命顺利展开以及维持已经取得的成果,还需要以明确各方参与主体之权利及义务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才最为靠谱。

(作者系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