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新时代乡规民约治理新途径

法治文化视野下的乡规民约大家谈

  327日,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在京组织了“法治文化视野下的乡规民约研究”学术研讨会,各位专家学者就新时代乡规民约治理新途径和新模式、乡规民约与现代化社会相结合等进行了深入研讨。

 

 

  327日,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在京组织召开了“法治文化视野下的乡规民约研究”学术研讨会,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克辛主持。

  近年来,乡规民约已经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以此为契机,在20183月份把乡规民约研究确定为研究课题,由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肖周录牵头,成立了研究小组。

  研究小组成员在经过一年的大量走访和调研后提出,乡规民约在当代具有研究价值,并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传统的乡规民约观念有待改善,要用现代法治文化的思维去对待当下的乡规民约理念。

乡规民约研究的当代价值

  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肖周录在发言中指出,2017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提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201812月,民政部、中组部、全国妇联等七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建设提出了基本原则、要求和规划。

  肖周录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从法治文化的角度讲,就是要把规则之治贯彻于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的方方面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在这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中,规制之治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二是产生于乡土社会的民间规则。只有将这二者有机结合,才能形成振兴乡村,健全乡村治理的新局面。

  肖周录强调,产生于乡土社会的民间规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乡规民约,按照法治文化的基本要求,在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既要合理,更要合法,才能和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有机结合起来。

  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我国的乡规民约有着悠久的发展和演变历史,至今在乡村地区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同时我们要注意到,乡规民约如果按照法治文化的标准去衡量,其内容包含着一定的积极因素,比如在乡村的婚丧嫁娶、分家析产、别籍异财等民事活动中积累了一整套调整和解决纠纷的民间规则,为乡村社会的和谐和秩序维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其中核心的价值标准就是朴素的公平观,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一碗水端平”。这种朴素的公平观既是民间大家公认和遵守的最大价值公约数,又和现代法治的“公平、正义”有一定的契合之处,是我们今天值得挖掘和转化的有益成分。

  同时,民间规则又有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地方,比如过分强调自治而漠视国家法律的权威,倡导息讼厌讼而忽视人们法治信仰的培育和形成,重男轻女的性别歧视等不平等的观念,甚至动用私刑处理民间纠纷等。这些消极因素的存在至今难以彻底根除,这对于振兴乡村,实现自治、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在法治文化的视野下,有计划、系统性地去整理和厘别,以去其糟粕,留其精华,使乡规民约成为建立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乡规民约治理实效

须发挥党组织作用

  “调研中发现不少问题,新时期各地确实在大力推行乡规民约,制定了一大批新‘民约’‘公约’,数量十分可观,但这些乡规民约大多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成为乡村文化建设的‘宣传品’,普通村民对其缺乏了解,更谈不到内心的认同和行动的遵从,乡规民约的治理效果十分有限。”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法学博士、课题组成员韩伟在发言中说。

  韩伟进而指出,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现实作用,实现乡村治理的创新,就需要挖掘和发扬党的理论优势、组织优势,有效解决乡村治理中主体缺失、制度空泛的问题。

  提高乡村治理的效能,党的领导就要体现在乡规民约的当代转化之中。新时期党的基层组织,具有政策理论等多方面的优势,应该更好地发挥治理的主导和保障作用。基层党员熟悉地方社情、民情,知悉百姓的所思所想,应该充分发挥这些优势,领导和参与更接地气、更有实效的乡规民约的制定,党的理论、政策完全应该是乡规民约制定的重要依据,但需要与普通百姓的生活关切更好地结合。乡规民约的具体实施中,同样需要有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和配合,基层党员自身应该成为乡规民约自觉的践行者与守护者,在此基础上带动更广大的村民认同和遵从。

  乡规民约治理效能的实现,还需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基层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乡村治理主体的建设,是乡村善治的前提,这就要充分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治理、推动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应该坚持农民乡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受益主体和治理主体地位,积极推行学习讲读、有奖有罚等合理方式,鼓励农民了解和践行乡规民约。这同样需要发挥基层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需要有基层党组织的谋划和带动,发现和培育更多的乡村治理参与者。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还需要努力探讨新时代乡规民约治理的新途径和新模式。

  乡规民约是一种社会规范,党内法规也是一种规范,它们约束的对象不同,但从规范的角度,特别是在提升社会道德文明的角度上,乡规民约与党内法规具有相通性。

  应该有效促进乡规民约与党内法规的积极互动,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党内法规的效力保障乡规民约的实现,通过乡规民约的实现,持续地移风易俗,营造良好的乡风文明;反过来看,乡村社会文明的提升,也能为乡村党员和基层党政创造积极健康的政治生态,进而成为一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积极因素。

法治文化视野下乡规民约的现代化

  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蔡琳在发言中谈到,传统的乡规民约其所依赖的法治土壤是中国传统的以儒家法律文化为主的传统法律文化。由于诞生于以家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组织之中,传统的乡规民约体现了较为浓重的家族主义色彩。传统乡规民约的制度设计基本是按照儒家“礼”的行为规范来构建的。

  随着儒家法律文化推动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和演变,促使了乡规民约的流变。

  可以说,目前中国社会中的乡规民约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融入了村规民约,另一部分是传统乡规民约社会积淀而成的以社群习惯方式隐性存在的乡规民约。这两部分一个带有现代化的要求,一个带有传统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通常会引发冲突,给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发挥带来障碍。

  蔡琳提出,乡规民约需要与现代化社会相结合。应该建立乡规民约进行科学化、民主化程度的制度评估机制来引导乡规民约的现代化生成,应该强化现代法治文化的作用和基础。

  蔡琳指出,要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需要首先构建一套有效的乡规民约合法性监管或审查机制,同时还需要建立司法裁判中乡规民约与民事习惯和公序良俗的对接规则,如果因乡规民约执行而导致的纠纷或侵害,在司法个案中除了个案责任分配以外,对乡规民约本身,法官是否可以在个案中进行约束效力的否定,或者提出废止的司法建议或判决,需要进一步探索。也就是构建裁判裁量中价值判断与约束力否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