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发文为深化两岸发展提供司法服务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系统性、综合性措施,也是首次发布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规范性、实效性措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随着两岸交流交往的日益频繁,两岸互涉纠纷和诉讼案件大幅增加,据统计,2008年至2018年间,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台案件年均达5000余件,其中2012年最多,有7000余件。出台《若干措施》,是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积极推进落实“惠及台胞31条措施”及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两岸交流合作格局、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若干措施》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为主题,以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为主线,共从四个方面规定了36条措施。其中有12条措施涉及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全面保障台湾同胞的诉讼权利;有9条措施涉及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有7条措施涉及加强司法组织机构建设,为服务台湾同胞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有8条措施涉及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其中,除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现有司法解释已作规定以外,其余32个条文内容均为首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文件中。
《若干措施》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立足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强化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审判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若干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从管辖、立案、庭审、执行,到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强制措施运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审判管理等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都规定了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际效果。比如,《若干措施》专门规定,对于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在大陆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人民法院可予认可。再如,针对涉台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许多台湾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有在审判羁押期间会见被告人的愿望,《若干措施》专门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会见申请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应当准许。三是着眼融合发展,努力扩大台湾同胞受益面。《若干措施》努力让更多台湾同胞享福祉得实惠,特别是有关参与司法工作方面,积极为台湾同胞铺路搭桥、创造条件,努力做到基本向全体台湾同胞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