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汤维建:制定个人破产法是时代的需要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带来了一份关于制定我国个人破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提案。关于制定个人破产法,此前他已多次提及。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又带来了一份关于制定我国个人破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提案,呼吁制定个人破产法。
“我的提案一般都是不重复的,但是这个提案我还想继续跟踪。”汤维建说,破产程序具有独特的人文关怀,如免责、自由财产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制定的个人破产法更具人道主义内涵,有助于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公民应受破产保护
汤维建介绍,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前身是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企业法人。
2007年开始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将上述两方面进行了整合,规定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汤维建认为,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还不是太完善,其中一个非常集中的表现就是它的适用范围仅仅限于企业法人,而公民个人不能进行破产。
从世界范围的破产立法来看,绝大多数的国家都将自然人破产囊括在了整个破产法体系当中,承认对个人可以进行破产。汤维建说,目前我国缺少个人破产法,这不仅导致作为个人的自然人无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且使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团体也不能通过破产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
他介绍说,我国实行民商合一制度,也就是说公民个人可以随时进入市场从事经济生产经营活动,再加上我们现在也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而创业就会有风险,有风险就意味着很多债务可能无法偿还。
破产法应该既有清算功能,也有保护功能。破产法中的强制和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和免责制度等,都是对债务人进行破产保护的制度。如果缺乏个人破产法,对陷入债务困境中的自然人而言,就难以享受到由破产法带来的法律保护“红利”,他们所负的债务也永远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免除,这对他们而言,显然有失公平。
“在身负沉重债务的情况下,就算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个人也无法从这种状况下解脱。”汤维建说,“所以对这种债务就应该进行破产,宣告他破产,这样的话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难,使得市场的运行规律也就是优胜劣汰的法则能够真正有了法治化和常态化的体现。”
优化营商环境,破解“执行难”
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汤维建认为,健全的个人破产法,为“双创”保驾护航,同时也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汤维建看来,“执行难”堪称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所遭遇的世纪难题之最。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一些举措,向“执行难”发起了“全面进攻”的攻坚战。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为据,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案件中大约有30%~40%是“执行不能”的案件。
“制定个人破产法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需要。”汤维建说,“‘执行不能’事实上就是破产案件,而破产案件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出清’,无法通过执行程序‘终结’,因此,如果缺乏个人破产法,则大量的个人陷入‘执行难’的案件就难以化解,‘执行难’就无法彻底解决。”
个人破产应配有惩戒制度
汤维建说,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已经为处理个人破产事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当前,较为成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破产处理机制已经比较稳定地形成,这些为个人破产制度和机制的形成,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
什么样的状况能申请破产?为此,汤维建建议,个人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上或事实上以承担无限财产责任为基础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的破产,包括民事破产、商事破产以及制裁型破产三种类型。此外,遗产破产也属于个人破产的范围。
汤维建认为,个人破产法需要在破产免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信用破产”制度与复权制度、个人破产的配套制度等方面做出规定。
“个人被宣告破产后,通过破产没有得到清偿的剩余债务即自动免除,将来获得的财产也无需偿还。”汤维建解释道,这种情况应是建立在诚信的前提下,“存有诈欺行为的债务人不得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免除剩余债务。”
汤维建还构想了自由财产制度的范围,他解释说,自由财产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可由破产人自由管理、使用和处分的,不得查封、扣押并用于分配清偿的财产,也称为“豁免财产”。如:衣、被、炊具、所必需的食物等;学习必需品;生产必需品;祭祀用品;荣誉品等。
尽管个人破产法是对债务人的一种保护,但汤维建认为债务人并不是申请破产就能“无债一身轻”,他认为至少应该清偿一定比例的债务,比如30%或者50%,并且要有一定的惩戒措施。
“在我们的观念中,破产对债务人肯定是一种耻辱,是一个不好的事情。如果说光是免责的话,对债务人就是一件很利好的事了,这就需要有相应的惩戒。”汤维建说,现在对于“老赖”的惩戒有的其实就是对破产人的惩戒,在高消费、担任企业高管、担任一定范围内的公职等方面都将受到限制。
汤维建进一步解释说,这是个人被宣告破产后所产生的带有制裁性质的法律责任,属于“权利限制”或“资格限制”制度。他认为,信用破产不能无限制地延续下去,在符合条件时,需要复权制度加以救济。
汤维建:设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基金
谈起“两高”工作报告,汤维建表示,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检察之路目前正处于探索之中,“两高”报告给探路者吃了定心丸。如何让公益诉讼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公益损害赔偿金怎么管怎么用?汤维建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
“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赔偿金往往数额巨大。”在汤维建看来,目前,无论是在立法层面抑或在司法解释层面均无关于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制度和使用制度方面的明文规范。“各地的做法存在管理不统一、难以统筹使用、难于监督管理等问题。有很多赔偿金尴尬地躺在银行账户里,没有用来有效解决公益诉讼中涉及的问题,造成了赔偿金无用武之地的情况。”
对此,汤维建建议,设立全国统一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将民事公益诉讼获得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都归入专项基金。该基金还可接纳政府拨款、社会捐款等。专项基金可由检察院通过设立基金会的形式加以管理,同时应设立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派代表组成。此外,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还应特别重视社会监督。
(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