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楼梦》中的赎刑
金作赎刑,始于上古。清代赎刑从轻至重可分为收赎、赎罪、纳赎三种,但还有律例之外的捐赎制度。《红楼梦》中薛蟠以金罚赎当属按照捐赎制度“花钱买刑”。
□本社记者 薛应军
“等批详回来,便好打点赎罪。”《红楼梦》第八十六回,“丰年好大雪”的薛家,使了银子后,薛蟠打死酒保张三案发生重大变化:斗殴致死变成过失杀人。薛蝌回家见薛姨妈,陈说完知县怎样徇情、审断及最终误伤等情况后,言辞凿凿地表示“一准赎罪,便没事了”。
第八十六回至第一百二十回,《红楼梦》中有七回提到“赎罪”一词。什么是赎罪?徐锴《说文解字系传》曰,“赎,以财赎罪”。《辞源》说,“赎罪,以钱物或功劳折赎刑罚。”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一书中说,“凡言赎者,皆有本刑,而以财易其刑故曰赎。”
什么是“凡言赎者,皆有本刑”?即以财物赎罪,又称赎刑。《尚书》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孔颖达曰:“古之赎罪者,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红楼梦》中薛家花钱买刑,最终刑部“收兑了银子,一角文书将薛蟠放出”。
赎罪与赎刑有何区别?不妨先看看《红楼梦》第九十九回。这一回说,贾政阅邸报发现,“刑部一本”赫然写着“薛蟠照过失杀人,准斗杀罪收赎等因前来。臣等细阅各犯证尸亲前后供词不符……张三之死实由薛蟠以酒碗砸伤深重致死,自应以薛蟠拟抵”字样,并建议将其绞监侯。
第八十六回说,薛家使了银子,“薛蟠殴伤张三身死”案“一准赎罪”,第九十九回为何变成了“准斗杀罪收赎”?赎罪和收赎又是什么关系?这要从我国古代赎刑演变说起。
律例流变
金作赎刑,始于上古。张倩在《论我国古代赎刑制度》一文中认为,“赎刑”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其舜典篇、吕刑篇,分别有“金作赎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的记载。
“金作赎刑”“训夏赎刑”是否是中国赎刑的源头?目前,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根据现已出土文物考证,赎刑在西周时期已存在。据陕西岐山县出土的铜器铭文记载,法官伯杨父让罪犯牧牛交出三百锾铜赎金,即可免去其应判罚的墨刑和减少五百鞭子的鞭刑。
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教授郭淑华认为,《尚书·吕刑》可以视为周代的成文法,尽管它只是总原则或大纲,但已明确提出赎刑,还表示墨、劓、剕、宫、大辟等均可罚赎,并规定了以铜罚赎,其斤两与其罪相当,有百锾、三百锾、六百锾、千锾不等。
秦承前制,赎刑已被明文规定在法律中。已出土的秦简中有关赎刑的条文散见于《法律答问》《秦律杂抄》等。如《法律答问》载,“盗徙封,赎耐”。即私自移动田界标志的犯罪嫌疑人,可出钱赎被剃鬓的刑罚。秦代赎刑种类繁多,包括赎耐、赎黥、赎宫、赎死等。
汉代沿袭秦制,徒刑、宫罚、死罪都可以金罚赎,且建立了赎刑适用体系,还明确规定了适用赎刑的条件以及赎金额度等。唐以国家基本法典形式对赎刑适用对象、排除适用赎刑情况、不同犯罪赎金数量等作了全面规范。疑罪、过失杀伤人者、老幼病残等均可适用赎刑。
明清时期,赎刑得到广泛适用。《大明律》专附“纳赎诸例图”详细列举了赎刑种种具体情况,并以罪犯经济条件为标准将其分为无力、有力、稍有力、稍次有力等。赎金除银两外,还可以用米、灰、砖、劳役等进行替代。清代继承和发展了明律,赎刑设置更细致。
清代赎刑
《红楼梦》中,续作者多次提到赎罪,说薛蟠拟“准斗杀罪收赎”。收赎与赎罪有何区别?张倩说,明代收赎是赎余罪,纳赎是赎全罪,“律得收赎”与“例得纳赎”相辅而行。清承明制,“收赎名曰律赎,原本唐律收赎。赎罪名为例赎,则明代所创行”(《清史稿》)。
清代赎刑从轻至重分为收赎、赎罪、纳赎三种。据《清史稿·刑法志》记载,“赎刑有三:一曰纳赎,无力照律决配,有力照例纳赎。二曰收赎,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妇人折杖,照律收赎。三曰赎罪,官员正妻及例难的决,并妇人有力者,照例赎罪。”
收赎,适用范围广泛,主要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残疾人、患病者;在京城钦天监学习天文、星象、风水知识的天文生,以及因犯奸罪被判处枷刑的妇女;过失犯罪者,如过失杀伤人,按法律规定应处笞刑到绞刑的人,可以收赎。
赎罪,适用群体主要包括官员正妻、依律例不适用刑罚的乐户、内户巧匠以及有能力赎罪的妇女。《大清律》规定,“妇人有犯奸盗不孝,并审无力者,各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充军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与命妇官员正妻,俱准纳赎(此指赎罪)”。
纳赎,主要针对官吏,包括谋求功名的士子,处于社会特殊阶层的僧人道士等。“凡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一切有顶戴官,有犯笞杖,轻罪照例纳赎(《大清律》)。”但官吏因贪污而获罪,生员因不遵守学规、教唆他人诉讼的,不得纳赎;过失犯罪的,可以纳赎。
梁静在《清代赎刑制度探析》一文中认为,清代赎刑的主体部分由收赎、赎罪、纳赎三种构成,但还有所用比率不高、所罚金额巨大、主要用于筹措军饷或其他款项的“捐赎”。
薛家捐赎
《红楼梦》中,薛家花钱买刑属于哪一种?《清史稿·刑法志》载,“顺治修律,五刑不列赎银数目。雍正三年,始将明律赎图内应赎银数斟酌修改,定为纳赎诸例图……乾隆二十三年,谕将斩、绞缓决各犯纳赎之例永行停止。”
第一百回说,薛姨妈为薛蟠打死张三案,“各衙门内不知花了多少银钱,才定了误杀具题。原打量……备银赎罪。不想刑部驳审,又托人花了好些钱,总不中用,依旧定了个死罪,监着守候秋天大审。”第一百零九回又说,“直要等到皇恩大赦的时候减了等才好赎罪。”
为何“减了等才好赎罪”?《大明律》中,笞杖徒流死五刑均可赎罪,“绞斩赎铜钱四十二贯”。清律在这里有变化吗?前期没有。据《清史稿·刑法志》载,“康熙二十九年,有死罪现监人犯输米边口赎罪例;三十年,有军流人犯捐赎例……其历朝沿用者”。
可见,按照清代捐赎制度,死刑可以赎罪。史桢豪在《清代捐赎制度初探》一文中也说,若犯人于纳赎、收赎、赎罪的适用条件均不符合,会选择捐赎。但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开始“斩、绞缓决各犯”不允许赎罪。有没有例外呢?有。“遇有恩赦减等时,其惮於远行者,再准收赎。而赎锾则仍视原拟罪名,不得照减等之罪(《清史稿·刑法志》)。”
薛蟠有没有等到恩赦?第一百一十九回说,皇上披阅考卷时,看到金陵贾宝玉、贾兰分别得了第七名、第一百三十名,传人询问得知系贾妃一族,遂想起贾氏功勋,碰巧又看到“海疆靖寇班师善后事宜”一本,龙颜大悦,遂“命九卿叙功议赏,并大赦天下”。
薛蟠所遇是恩赦还是常赦?据《清史稿·刑法志》记载,“赦典有恩赦、恩旨之别。历朝登极、升祔、册迁皇后、皇上五旬以上万寿、皇太后六旬以上万寿及武功克捷之类,例有恩赦。”再结合第一百零七回贾珍被派往海疆效力赎罪可知,薛蟠赎罪当在“恩赦”之后。
捐银数目
再说,薛蟠赎罪,薛家花了多少钱?第一百二十回说,“薛姨妈得了赦罪的信,便命薛蝌去各处借贷,并自己凑齐了赎罪银两。”堂堂内务府皇商是否需要折变当铺、四处借贷?
《大清律·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规定,“收赎过失杀人绞罪、追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与被杀之家、营葬。共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但正如前文所述薛蟠赎罪并非按照“准斗杀罪收赎”,也非大清律意义上的赎罪、纳赎,而是依捐赎而赎罪。
捐赎赎罪需要花多少钱?雍正十二年规定,身份不同赎银数不同。“三品以上官照西安驼捐例捐运粮银一万二千两,四品官照营田例捐运粮银五千两,五六品官照营田例捐银四千两,七品以下、进士、举人二千五百两,贡、监生二千两,平人一千二百两,军、流各减十分之四,徒以下各减十分之六,俱准免罪。(《清史稿·刑法志》)”
捐赎制度,顺治、康熙年间均曾采用。乾隆二十三年又规定,凡属恩旨减等罪犯,赎银仍照原拟罪执行。“嗣后官员赎罪者,俱照运粮事例核夺……此又律赎、例赎而外,别自为制者矣(《清史稿·刑法志》)。”薛家为内务府皇商,捐银是否会提高?有这种可能。
薛家为薛蟠请赎会四处举债吗?乾隆二十年(1755年)的“朱(日冉)准赎案”可提供参考。六品官员江苏泰兴县捐职州同朱(日冉)因主使杀人罪拟绞,其亲戚捐银三万两请赎(依律应捐赎四千两),巡抚庄有恭因即将调任未及时上报,乾隆大怒,将朱免绞,发军台效力。
可见,清代捐赎赎罪,捐银多少并不一定照章执行。赎罪,捐银多少,除依律例执行外,还要受龙颜喜怒、家族财产等因数影响。这大概也是古代文人墨客批评赎刑制度的缘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