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轨 暴力“捉奸”或违法
近日,贵州惠水县一女子及其亲属因丈夫出轨,将丈夫和丈夫的出轨对象赤裸上身绑在了小区的树上,引发了众人围观,并且还被拍成小视频流传到了网上,当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有律师分析认为,女子及其亲属的这种“捉奸”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将两人赤裸公之于众,属于侵犯个人隐私,可能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正文表示,“捉奸”并不是一个法律范畴上的术语,这种行为带有浓厚道德审判意味。在常见的婚姻关系问题中,“捉奸”这一现象并不少见。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也常常因为这一不理性的行为,违背相关法律,从受害人反倒成为加害者。
“出轨”属道德范畴
事实上,在夫妻关系中,如果一方有不忠实于夫妻感情的行为,并不触犯法律,而是属于道德方面的范畴。
冯某川与罗某明长期存在着婚外不正当关系,罗某明挑动他人殴打侮辱冯某川的丈夫余某英,致其受伤入院治疗,余某英以损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罗某明诉讼到法院。
余某英诉称,被告罗某明骗财骗人,与妻子长期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已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原告已多次警告被告并规劝妻子冯某川,不料罗某明却变本加厉,并挑动他人殴打侮辱原告,致原告受伤入院治疗。
为证实被告与原告妻子确有通奸之事实,余某英进行了跟踪捉奸取证,在2012年3月16日早上6时,在一酒店后面室内当场捉奸成双。
余某英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其人格尊严,破坏了原告与其配偶的合法关系,是一种直接故意的侵犯行为,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对其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起诉要求罗某明停止侵权并当面赔礼,出具书面道歉信函,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1328元。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配偶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是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受道德规范所谴责,但不具有强制力。
夫妻间的身体权不同于财产权,夫妻之间对对方的身体并不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体现的是夫妻间的义务,而非权利。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余某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周正文律师表示,虽然婚姻关系中出现不忠实于夫妻感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代表没有过错,如果双方关系中出现婚姻法第46条损害赔偿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损害赔偿。
此外,在因“捉奸”产生的相关案件中,如果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因行为不当产生违法犯罪,法院也会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龚某的妻子彭某与周某有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4年11月28日17时许,周某与彭某在龚某家中发生性关系,被龚某回家后发现。扭打过程中,龚某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把小尖刀,用菜刀划了周某颈部一刀,左腕关节一刀;用尖刀捅了周某。彭某在劝架过程中被龚林刺中左肩部一刀。后龚某报警,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终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龚某发现其妻与被害人周某在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持刀多次捅刺周某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龚某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及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等情节,对龚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捉奸”或违反多项法律
暴力“捉奸”,更接近于是一种极端的道德审判。在“捉奸”现场,极易发生非理智的行为,使得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角色产生对调。
据周正文律师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捉奸”行为措施不当很容易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名誉权,还可能因为过激行为导致非法入侵住宅罪、诽谤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甚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发生。
2014年9月,赵某甲发现丈夫袁某与姚某入住酒店的同一房间。赵某甲将此事告知赵某丁、赵某乙、吴某、赵某丙,并联系徐某帮助拍摄现场照片。随后,赵某甲一行人踹开酒店房门,并对袁某和姚某进行了殴打。赵某甲与袁某协商离婚事宜期间,有人将袁某与姚某的衣物抱走,姚某赤裸身体蹲在床边。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吴某、王某、赵某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五被告人进入房间后将袁某、姚某的衣服抱离,使二人一定时间内处于赤裸状态,造成二人客观上亦无法离开,此时五被告人即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因本案拘禁时间较短,被害人袁某、姚某的行为系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诱因,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赵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乙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王某、赵某丙具有从犯、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被告人赵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6个月;被告人吴某、王某、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收集证据需合法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人会为利益或者“义气”帮忙“捉奸”。但是,一旦“捉奸”过程中产生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帮忙者”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6年5月,黎某某因怀疑妻子阳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在得知阳某某与周某某在一起后,联系邓某某,邀约其喊人将周某某教训一顿,并联系符某某安排其负责“抓奸”过程中的视频拍摄,随后邓某某又联系了徐某某、颜某某、宋某某等7人。
黎某某等人会合后,进入宾馆房间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其强行带离。2016年5月8日凌晨4时至5时许,黎某某在邓某某、徐某某均在场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周某某索要密码,强行从周某某借贷宝账户转走资金20.2万元,并在周某某借贷宝账户挂欠黎某某借贷宝账户5万元的债务,还强行要求周某某写下一张欠黎某某15万元的欠条。
此外,黎某某在取得周某某借贷宝账户的资金后向邓某某借贷宝转款3.1万元,强行扣下周某某的三星S7100手机一台、苹果5S一台、男式IBV手表一块及身份证一张。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退房准备从酒店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邓某某等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沅陵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邀约邓某某、徐某某捉奸并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以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颜某某、宋某某受徐某某邀约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抢劫过程中,被告人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颜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被告人颜某某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得知其妻子与周某某有不正当关系后,邀约并伙同邓某某、徐某某等人将周某某带至沅陵县融源宾馆,在捉奸过程中和带至沅陵途中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致轻伤,并语言威胁被害人告诉手机开机密码及借贷宝登录、支付密码,并亲自手持被害人的手机转账15.2万元及在借贷宝上挂账5万元,还要求被害人周某某书写15万元欠条,扣留被害人三星手机,摔坏被害人苹果手机,被告人黎某某虽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事出有因,但临时起意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此外,邓某某、徐某某伙同黎某某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明知黎某某临时起意正在实施抢劫行为没有及时制止,而是采取容忍的态度,表明被告人黎某某的抢劫行为并不违背二被告人的意志,二被告人也有实施抢劫犯罪的主观故意。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颜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余人等也都受到了处罚。
周正文律师表示,发现夫妻一方有出轨行为时,收集、提取、固定证据一定要合法进行,取得的证据需要同时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原则。“捉奸”是一种较为极端的举证方式,他建议,当事人遭遇此类问题时,需要严格慎用。举证时最好是能取得对方出具的“道歉信”“保证书”等书面文件,或者双方往来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