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范职场“咸猪手” 企业竖起“防护墙”
近年来,关于“职场性骚扰”的情况时有发生,女性劳动者往往是被侵害的一方。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名誉尊严,还关系到职业发展,加之举证难、风险大、顾虑多等因素,很多女性受害人选择沉默和离职,很少选择诉讼。值此“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北京西城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民七庭聚焦于涉“性骚扰”因素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对近年来有关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并加以对比,呼吁全社会特别是用人企业“先行”,依法预防、制止和处理“职场性骚扰”,落实对女性的保护和尊重。
因证据不足企业败诉
案情回顾:
于某系某网络公司的财务主管,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孙某是其女下属,孙某称2016年7月16日17时许,前往于某处汇报工作,在双方的交谈过程中,于某对其有非礼行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事发后,公司与于某进行谈话并录音,于某坚决否认该情况。7月20日,公司以于某存在对下属女职工多次进行言语、行为骚扰和侮辱为由通知于某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公司主张于某当众骚扰、侮辱女同事,仅提供了当事人孙某的陈述,在公司事后的调查谈话录音中于某也否认存在该行为,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公司解除于某的依据不足,解除行为不当。
在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被认定违法解除案件中,用人单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发生过性骚扰行为占75%的比例。原因在于骚扰行为往往在私密环境中突然发生,较少留下人证、物证、书证,给举证造成困难。很多被侵害的女员工担心成为流言蜚语的议论对象而选择沉默或离职,既没有当场拒绝,事后也没有及时举报,无疑给用人单位后续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实践中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多为受害人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径行作出解除决定,则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
但是有事发录像、报警记录等提交,证明力度将大大提升。实践中也大量遇到用人单位因缺乏清晰完整的视频监控,无法识别实施人的面部、身形、动作特征,又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而导致最终败诉。证人证言也是同理,这类案件因为发生较为突然和私密,有在场证人的情况不多,有证人的案件中证人的身份基本为在职员工,基于此,法院可以证人与实施者、受害人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采信;但如果有证人出庭作证,又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人证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法院也会采信。
因行为不符合解除约定企业败诉
案情回顾:
殷某于2008年5月到某商业公司工作,担任高级销售。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规定“对员工、顾客或者其他应邀来访人员恶意攻击、实施暴力、恐吓、诋毁名誉、辱骂、发生肢体冲突或猥亵、性骚扰的,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均属于立即解聘的严重违纪行为。”为了便于日常工作交流,其所在的销售部建立了工作群。2014年8月24日晚,殷某在其所在的工作群中发出了几张内容不恰当的照片,后撤回。就此事,有同事反映至公司相关部门,殷某向人事部门书写检查,并在工作群中道歉。2014年8月29日,用人单位以殷某性骚扰,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殷某的行为确有不当,是否违纪以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殷某的行为系偶然发生,也并非针对特定的对象,事后已经道歉并作出检查,也未对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影响,难以认定其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的情形,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依此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妥。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些案件中,为避免此种情形,用人单位确实列明了严重的职场性骚扰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但没有对严重性有进一步细化的规定,违纪是否严重的处理依赖于法官的经验判断、社会的公序良俗,更有赖于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解除有据可依,符合常情常理,能够得出此人“非解不可”的结论。
因员工手册规范而胜诉的公司
案件回顾:
范某于2010年9月18日进入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工作,2014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女职工张某反映,称其在上夜班时遭到范某骚扰。该公司经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发现其还存在多次类似情况,且拒绝承认错误,2014年10月29日公司以范某多次对公司女同事存在骚扰行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工会同意。
关于事实部分,公司提交了2014年10月24日事发后与范某的谈话录音,录音中范某认可对张某存在搂抱行为,范某对此的解释为不慎;公司人事主管与其他女员工的情况说明,证实在其劝说范某对张某道歉时断然拒绝,同事证明此前范某还对其他女员工存在言语和行为的挑逗导致女员工不敢上夜班;报警笔录中范某认可因为开玩笑还曾对其他4位女同事有抱、摸、拍的行为,其本人认为只是玩笑、嬉闹。
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犯有其他过失,如厂内打架、偷窃者、性骚扰等刑事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者,公司有权作出开除处理。”范某认可收到并学习了员工手册的内容。
法官释法:
男女同事之间的交往应当遵循公序良俗,范某的做法已经超出了男女正常交往的尺度,且事发后不以为然,认为只是玩笑、嬉闹,并非有深刻的认识和反省。加之,此前对公司其他女员工也存在抱、摸、拍等不雅行为,故公司所述的事实理由成立。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该行为情节严重可以开除,范某对此知晓,范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故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范某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建议:
西城法院总结出企业胜诉的主要经验,同时对企业和个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态度慎重,反映及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企业一旦收到涉及性骚扰的举报,要及时围绕事件进行细致的走访调查,要高度重视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包括直接证据:受害人陈述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监控录像、诈骗、报警记录等;也包括间接证据如了解旁观者的证言;其他见证人的情况说明等。
制度健全,有据可依,注重制度的及时更新。在证据固定的情况下,“有据可依”也是行使处罚权重要的一环。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防治职场性骚扰工作机制,让员工能够得到及时的内部保护,包括对投诉举报的及时应对,以及对实施性骚扰员工的惩戒。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性骚扰”为严重违纪,在规章制度中细化性骚扰的行为方式和具体表现,将严重的性骚扰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增加如“其他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行为”等兜底条款;明确告知员工规章制度。
有效送达,工会同意,注意送达的范围。用人单位辞退涉“职场性骚扰”员工,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本人,通知中注意措辞,做到客观陈述、言辞不偏激;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的,解除需经工会同意。同时,提醒用人单位注意送达的方式和范围,不宜采取通报、张贴等方式进行扩散和传播,以免陷入名誉权纠纷中。
除此之外,也建议用人单位增设独立的投诉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的个人隐私,保障其劳动权益不受侵害,消除举报人的顾虑;提高工作场所的透明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在不侵犯员工隐私权的前提下,在工作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尽量不留“监控死角”。
而针对女性员工的建议,鼓励女职工不要一味选择沉默、隐忍或离职,摆明态度,敢于说不,及时举报,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希望女职工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积极举证,将相关的短信、邮件、录音等保存,坚决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