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我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晴隆县2014年大厂公共租赁住房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如有未结清的款项(材料款、租赁款、农民工工资),登报之日起15日内与公司联系结清款项,逾期后果自负。特此公告!联系人:吴部长(电话:13511904448)、李顺勇(电话:15329766188)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我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晴隆县2014年普通公共租赁住房一标段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如有未结清的款项(材料款、租赁款、农民工工资),登报之日起15日内与公司联系结清款项,逾期后果自负。特此公告!联系人:吴部长(电话:13511904448)、袁越(电话:13984173218)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史波、黄国茜、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冉先黎、谢兰琴、李五一、杜媛娥、朱兵:关于本院受理的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商贸城支行申请执行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或不在注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9)0115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附表。责令你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54557.27元,并支付20171222日前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1337867.38元及从20171222日起至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复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4193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4679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贵阳华夏诺名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黄瑞、史波、黄国茜、史强、罗叶青、杨松: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商贸城支行与被告贵阳华夏诺名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黄瑞、史波、黄国茜、史强、罗叶青、杨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贵阳华夏诺名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商贸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并支付自20161217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59375‰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二、被告贵阳华夏诺名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商贸城支行欠息人民币1275780.006元并支付计算至该欠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复利(其中:341005.126元按月利率10.5‰标准自20141219日起算;934774.88元按月利率13.59375‰标准自20161217日起算);三、被告贵阳华夏诺名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商贸城支行违约金人民币40000元;四、被告黄瑞、史强、史波、黄国茜、罗叶青、杨松、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欠息341005.126元及其复利除外);五、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商贸城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商贸城支行负担1873元,由被告贵阳华夏诺名商贸有限公司、黄瑞、史强、史波、黄国茜、罗叶青、杨松、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17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京顺圆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冉先黎、谢兰琴、李五一、杜媛娥、朱兵、陈婷、张振芬、史波、黄国茜: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商贸城支行诉被告贵州京顺圆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冉先黎、谢兰琴、李五一、杜媛娥、朱兵、陈婷、张振芬、史波、黄国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01民初223号,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楼308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参加,本院将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风景线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刁卫东、杨顺云、陈琼、吴兰英: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灵支行与被告贵阳风景线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刁卫东、杨顺云、陈琼、吴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贵阳风景线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灵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623000元及借期内欠息1486753.43元、复利21829.60元,并支付自2016524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同时前述欠息1486753.43元按该罚息标准及起止日期计算复利;二、被告贵阳风景线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灵支行违约金123115元;三、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灵支行对被告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贵州省惠水县宁旺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惠国用(2014)A-027号)及办公用房(惠房权证惠水县字第20140213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刁卫东、杨顺云、陈琼、吴兰英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灵支行的和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3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0306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灵支行负担5000元,被告贵阳风景线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宁旺烟花爆竹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刁卫东、杨顺云、陈琼、吴兰英共同负担2453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方靖:本院受理王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冯方靖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暂记至20181231日为32000元,利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共计152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贵州盛唐春天商贸有限公司、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镇华、费春影、唐菊平、费春芽、王建超: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03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盛唐春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路支行贷款本金4500000.00元、利息314045.81元、罚息1200183.13元、复利90839.03元(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核算截至日期为20181016日,之后的复利以314045.81元为基数,自20181017日起按年利率15.00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之后的罚息以4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1017日起按年利率15.00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贵州盛唐春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路支行违约金25000.00元;三、被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镇华、费菊平、费春芽、王建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73.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人民币59873.00元,由被告贵州盛唐春天商贸有限公司、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镇华、费春影、唐菊平、费春芽、王建超共同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七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贵州盛唐春天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鸿安担保有限公司、费春影、王建超、宋蓉、杨成康、丁文建、陈朝阳、黄浩、王小力、刘明月、石泉山、付重庆: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03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盛唐春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路支行贷款本金230845.37元、利息90882.30元、罚430970.36元、复利0.00(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核算截至日期为20181016日,之后的复利以90882.30元为基数,自20181017日起按年利率12.6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之后的罚息以230845.37元为基数,自20181017日起按年利率12.6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贵州盛唐春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路支行违约金10000.00元;三、被告贵州鸿安担保有限公司、费春影、王建超、宋蓉、杨成康、丁文建、陈朝阳、黄浩、王小力、刘明月、石泉山、付重庆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98.00元,保全费4468.00元,共计人民币16166.00元,被告贵州盛唐春天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鸿安担保有限公司、费春影、王建超、宋蓉、杨成康、丁文建、陈朝阳、黄浩、王小力、刘明月、石泉山、付重庆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十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贵州东方晔景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王莉、秦忠福、陈家兵、朱兵、杜媛娥、李五一、冉先黎、谢兰琴、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天社区支行诉被告贵州东方晔景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王莉、秦忠福、陈家兵、朱兵、杜媛娥、李五一、冉先黎、谢兰琴、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励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冯圣兴、李蓉、贵阳雨青园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谢忠红、杨海、王德国、陈凯:本院再审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贵州息烽清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代琴、林夏、林奇志、韩龙、安金荣、刘桂香、王军: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息烽清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信尔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波、朱代琴、林夏、林奇志、韩龙、邱树华、安金荣、刘桂香、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贵州息烽清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票款人民币7228869.01元,并支付自2016616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自2016616日至同年96日以8000000元为基数计算,并在具体计算中扣除已经支付的32001.9元;自201697日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以7228869.01元为基数计算,若此期间另有偿还本金则以充抵后的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计算);二、被告贵州息烽清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本案债权而已实际产生的律师费用311110.59元;三、被告贵州信尔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波、朱代琴、林夏、林奇志、韩龙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110.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1110.90,由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222元,由被告贵州息烽清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信尔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波、朱代琴、林夏、林奇志、韩龙共同负担80888.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浙商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贵州黔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洁、杨秋梅、杨直申、方冬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浙商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被告贵州黔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洁、杨秋梅、杨直申、方冬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民初509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金海洋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福圣宝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巍、何梅、郑周昆、宋阳、秦如鹏、郑周群、舒涛:本院再审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贵州鑫天腾拉丝有限公司、贵州融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阳南明天腾拉丝有限公司、贵阳天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贵阳腾兴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金兆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龙里大草原景区草原旅游有限公司、邹剑、熊远敏、李欢、班晓梅、李嘉欣、杨维夫: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0112民初9119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李伐林、张丽、贵州顺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昌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0102民初68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顺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吕昌华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贵州顺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昌华借款利息(自2014915日起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吕昌华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34元,由被告贵州顺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告吕昌华于2019122日领取判决书,并于2019211日提起上诉(根据节假日顺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述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689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3、本案—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李启忠: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启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韦正辉: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韦正辉及第三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阳天人和一中医健康养生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天人和一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安荣:本院受理(2018)0402民初4684号原告姚亚梅诉被告贵阳天人和一中医健康养生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天人和一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安荣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姚亚梅入股金3万元;二、三被告承担本金三万元的同期银行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邓明海:本院审理原告刘钱强、刘拥军、邹文与被告邓明海、邓明远、郝嘉祥、贵阳云岩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01民初843号,上诉人刘钱强、刘拥军、邹文不服(2017)01民初843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湘兰:本院受理原告夏培桓诉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03民初1940号民事起诉状(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至夏培桓名下并将买卖协议中位于云岩区金西大道延伸万科城DD5组团1单元401号房屋交付于原告使用;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合同支付资金占用费用(每月十万元人民币,从201911日起算);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民事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姚双国、史勋英:本院受理郭洪庆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不能通过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516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郑娇:本院受理何万登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516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贵州顺兴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诉被告贵州顺兴隆贸易有限公司、余春芳、余春仙、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郝红伟、马建鸿、马尉豪,第三人王桂芳、杨晓妹: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诉被告贵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郝红伟、马建鸿、马尉豪,第三人王桂芳、杨晓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01民初50号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