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自媒体侵犯著作权应创新监管方式
近日,《经济参考报》报道了自媒体传播形态自诞生以来,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微信、微博两大自媒体平台,日益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根据《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2017年69%、15%、11%的网络版权侵权案件分别系通过网站、APP、微信微博途径传播的。可见,微信、微博已经成为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第三大传播途径。笔者认为,为有效遏制微信、微博两大平台出现著作权侵权类案件,应当创新监管方式,逐步形成规范、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首先,推进信用体系建设。《2016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指出,2016年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特点之一就在于创新网络版权管理模式,推进版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微博客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推动微博客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可见,版权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成为打造规范、有序的网络环境的重要举措。构建版权领域的信用体系,需要以国家鼓励和指导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此外,行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信用制度的权利救济也直接影响推进信用体系的进程。行政机关可以在官方媒体或其他公共媒体,定期对失信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的可能。公布重点监管作品“白名单”,通过“黑白名单制度”形成对网络版权的监管。
其次,全过程监督。微信微博平台不断出现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这类案件的隐蔽性、复杂性,决定了妥善解决类似纠纷,不能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实施事后监管的传统方式,有必要将监管时间前移,进行全过程监督。一是根据《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应从源头上确保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的资质。通过严格审查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及时发布失信人“黑名单”的措施,避免不合格的主体进入市场。二是出台、修改、完善相应专项立法,行政机关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自管和行业自律。行政机关可以进一步完善约谈、预警工作机制和公布白名单制度,在侵权人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之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侵权行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三是加大侵权成本。网络著作权人经常面临着维权成本高赔偿低的困境,建议加大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成本,提高侵权者的赔偿标准,对侵权者形成震慑。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应当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
最后,多个主体共同监督。政府监管只是有效遏制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重要一环,正如《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所言,政府监督要与企业自管、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相结合,形成网络版权保护社会共治新格局。唯有充分调动社会监督的资源,才能彻底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
企业自管,有助于对微信微博两大平台进行实时动态、全过程的监督。依据《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符合资质的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建立健全用户注册制度。该规定有助于从源头上避免出现侵权主体。此外,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的规定,出现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着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义务。可见,企业加强自管的力度,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微信微博中侵权行为的发生几率。
行业自律。依据《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微博客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指出,目前行业自律及内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例如存在分配机制不透明、谈判能力不强等问题。互联网行业组织,亟待发展完善,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公众监督。依据《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4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由于微信微博具有传播速度快的特点,畅通公众监督的渠道,十分必要。
(作者系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