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检统一业务软件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的优化初探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是我国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肩负着监督刑事执行活动、打击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等重要的使命。但是长久以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直以办事模式作为办理业务的主要方式,在程序上缺乏约束,在实体上过度依赖检察人员的经验,极大地影响了刑事执行检察的效果。近年来,执检统一业务软件的上线、司法改革的进行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迎来了新的机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也开始了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的改革。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在向办案模式转变的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因此,对于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办案模式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办事模式存在的弊端

    办事模式,是指将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当做处理事情来完成。办案模式,是指将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当做办理案件来完成。办案模式要求针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客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运用调查手段,发现、提取和固定证据,从而确认不规范情形和违法事实的存在,按照承办和审批权限,制发特定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流程,提出纠正或者建议,完成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任务。执检统一业务软件上线之前,大量的日常监督工作如强制医疗监督、驻所检察、社区矫正监督等甚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并没有像司法办案般有着明确的程序和证据性要求,而是习以为常地以办事方式开展,这就导致了之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办事模式无严谨程序流程,降低了监督权威。其次,监督过程无法留痕,最终保留下来的往往仅有一份法律文书。再次,监督责任主体难以明确。监督有效运行的前提是有明确的监督主体,并形成良性监督体系。办事模式无法将监督责任主体落实到检察官个人身上。最后,办事模式质量难以评查。以办事方式开展的监督,由于证据的收集要求不高,可能会影响对当时监督事项的定性,而监督程序不严,加上监督过程未留存,因此,对其做出监督的结论是否准确,即时或日后都难以评鉴。

办案模式面临困境

    首先,办案程序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是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的办案程序无统一法律规定,办案主要依据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规。二是有关办案程序的相关规定笼统甚至没有规定,如办案的期限问题,很多类的刑事执行检察案件都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特殊情况能否延长期限等问题更是无从谈起。既然是办案,就应当做到有法可依,程序法缺失的现状应当得到改变。

    其次,案件办理上,无明确的证据标准,仍然存在着由办事经验指导办案的情况。虽然现在的案件已经纳入统一办案软件,但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证据标准予以引导,办案人员仍然只能凭以前的办事经验进行处理,那么办案化也就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在实质上规范案件的办理。

    最后,办案主体上,力量仍较为薄弱。由于种种原因,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普遍存在的现状是人员配置少、检察官员额少,造成任务重而人员短缺的情况。

优化办案模式

    对于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由办事化向办案化转变的探索一直在进行,随着高检院将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全面纳入统一办案软件,标志着办案模式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笔者认为,构建办案模式应当重点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再辅以办案主体的专业化及信息化建设的支持。

    一是严格规范办案流程。从制度上来看,刑事执行检察业务适用的法律较为分散且层级较低。同时,这些法律都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对办案流程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这也造就了以往办事模式的一个通病,即随意性过大。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办案流程,对程序问题做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可以提请制定单独的执行检察部门法来予以明确,在程序上予以明确的约束,明确办案标准。在统一业务软件下办理刑事执行检察案件,一切都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尽量减小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对案件的影响。

    二是加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才队伍建设。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作为办案主体,长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编制较少,办案力量较为薄弱;二是检察官员额配置不足。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就需要增加人员编制和检察官员额。同时,由于案件种类多、数量大,往往会出现办案人员在业务上杂而不精的情况,而向办案模式的转变对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明确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除了司法办案机制之外,还要进一步明确检察官的办案主体责任。首先是确立授权清单。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办案地位凸显,应当通过授权清单的方式明确检察官、主任检察官的权责,对于发现的一些监管执法活动中轻微的违法行为、一些法院判决裁定书中刑期计算错误等简单明了的情形,可以直接授权检察官办理决定,对于重大违法情形,由主任检察官办理决定,对于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则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切实做到“决定者审查,审查者决定”,这是符合司法改革趋势,也是与相对繁杂的刑罚执行检察工作特点相契合,有利于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其次明确监督制约。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在落实检察官的办案权责的基础上,还必须强化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明确“谁办案、谁负责”,从而倒逼检察官办案质量不断提升,更好地公正司法。

    四是统一立卷归档标准。卷宗是一个案件的实体化载体,在以往的办事模式下,对于减刑、假释案件卷宗的装订、归档并不是很重视,往往是简单地将提请意见书和检察建议书等少数材料简单地装订起来。在转变为办案化之后,相应的文书增加,卷宗的装订也应当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于卷宗内文书的种类、数量作出明确的规定。

    五是继续完善统一业务软件系统。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办案化,必然要依托高效快捷的信息化技术。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在推进统一业务软件建设,实现检察业务的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