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本报讯(记者邵春雷) 近日,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规定》《办法》)。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规定》和《办法》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据介绍,与原有制度相比,《规定》和《办法》在六个方面有所变化: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划分为煤矿安全等7个专业类别;按照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调整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和考试成绩滚动周期,扩大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人员范围;明确了申请注册的人员年龄限制,延长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增加了注册信息公开共享、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等条款;按照专业类别制定了执业行业界定表,细化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范围;增加了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的要求。

  《规定》和《办法》分别就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等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规范。

  同时,为有效打击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规定》第22条明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6条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