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分手费”为何变成敲诈勒索?小心“分手费”的法律红线

  近日,吴秀波出轨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引爆事件的核心不在于出轨事件本身,而是吴秀波面对旧爱陈昱霖索要分手费,选择了向警方报案,随后陈昱霖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

  索要“分手费”,本是情侣双方个人情感纠纷的一部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不择手段地索要纠缠可以被法律默许。索要“分手费”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法律红线的边界在哪里?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张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分手费”的本质属于民事赠予行为,如果强行以威胁等手段索要分手费,就有可能触及“敲诈勒索”的红线。

  “如果恋爱过程中,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的确受到伤害或者损失,那么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分手费’就有可能获得支持。而另一种情形,女方通过索取分手费作为谋生的主要渠道,并且用以支付自己的奢侈生活,很难获得同情和支持。”张荆说。

    

“分手费”可以赠予但无权索要

 

  “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来讲,“分手费”是指恋爱的男女双方因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或主动支付的一种费用。

  “这种行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如果是一方主动支付的话,对于获得一方来说,取得款项属于赠予行为。如果是一方被另一方索取的话,则无法律上的依据,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张荆说。

  值得注意的是,恋爱、非婚同居等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分手费”不同于离婚时的财产处置和约定补偿,没有法律作为索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四川省、浙江省两地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更是明确指出,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都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不予保护。

  对于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恋爱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也曾经出现过一方支付了“分手费”后,其配偶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追回夫妻共同财产,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追回“分手费”请求的案例。

  张荆谈道,我国《婚姻法》没有对于分手费的具体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因与他人婚外情而产生的分手费,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不予承认,因分手而打欠条的,则由于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也不受法律保护。

    

“敲诈勒索”的红线不能碰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索要分手费的过程中,如果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式索要巨额财物,就有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犯罪。

  在索要分手费中,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主要体现在加害方对受害方实施威胁。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张荆说。

  她谈道,如果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就是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支付一方的支付行为是违背内心的意愿,这是突破刑事边界的重要一点。”张荆说。

  张荆提及,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

 

面对“分手费”的正确处理方式

 

  一般来讲,情侣分手主张“分手费”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也有一些恋爱分手后的赔偿请求得到了支持。

  “能够得到支持的通常是一方因某段情感关系产生相应的损害,比如丧失生育能力或者罹患某种疾病的情况下,主张或者获得分手费都有一定的基础。”张荆谈道。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一般认为无效;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分手费”约定,结合各案的不同具体情况,以及各地法院的认识并不统一,在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从司法判例中可以发现,如果恋爱一方主张分手费,可以通过签订《分手协议》合同进行约定。该协议不能单纯旨在解决情感问题,还应有解决经济纠纷的意思表示,就经济纠纷的解决达成约定。

  如果约定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约定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也倾向支持依约履行。

  而对于被索取高额分手费一方来说,首先要明确,分手费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以不做承诺或者拒绝。如果遭到威胁被索取大额的分手费,则可以通过刑事报案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