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纠纷执行案为何七年难结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简称巨人公司)与长春东北亚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北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最近有了新消息。
记者获悉,针对案外人长春华起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起公司)的多次执行异议,二道区法院对前述房产的查封做出了变更,“对该房屋第一层继续查封,其余层面予以解除查封”。
5000万元房产被查封
2011年2月,上述纠纷案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决,东北亚公司支付巨人公司1968288元。随后,依据巨人公司的执行申请,南浔区法院裁定查封了东北亚公司使用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2号、土地证号长国用(2006)第050019814号、面积5883平方米土地。
2012年2月6日,南浔区人民法院委托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但二道区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相关的执行行为引发争议。
因前述“乐群街2号”土地处于开发阶段,2013年3月4日,东北亚公司向二道区法院提出置换被查封标的物的申请,用长春木兰纳米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80万元的设备予以置换。随后二道区法院查封了580万元的设备,同时解除对乐群街2号土地的查封。
华起公司负责人李智生称,二道法院查封后,没有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2014年到期后也没有延期查封。
2015年10月12日,二道区法院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了东北亚公司名下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苑街286号、1-6层建筑面积15886.26平方米、丘地号8-5/724-4(0)、109000285号房屋的房籍(简称学苑街286号房产)。
这次查封,引起了华起公司的强烈不满。李智生称,东北亚公司将学苑街286号房产以顶债形式给了华起公司,没有过户但使用权归华起公司所有。2015年5月12日华起公司、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东北亚公司三方签订协议,将该房产以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二道法院无权查封该处房产。
记者获悉,“学苑街286号”房产产权登记在东北亚公司名下。2015年12月21日,经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属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依据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的申请,2016年1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查封前述房产。
多次查封却不予执行
这起简单的执行案过去近7年,不仅申请执行人未能拿到执行款,华起公司也因法院查封导致房产交易无法完成,企业发展停滞,资金周转断流,遭受巨额损失,濒临破产。
为此,华起公司多次提出执行异议。华起公司称,学苑街286号房产,按5000万元的成交额来算,远远超出执行标的额197万元,同时法院也对该房产的转让款进行冻结,该笔款项是华起公司的应收款项,二道法院无权冻结案外人的应收款,两项查封,二道法院属于明显超标的查封;另外东北亚公司现有资产近30亿元,法院完全可以执行,没必要查封学苑街286号房产。
2017年11月10日,就学苑街286号房产被法院查封一案的法律问题,多位法学专家进行了论证,并一致认为,法院查封“学苑街268号”房屋,属于明显超标的额查封。
针对前述异议,2018年1月26日二道区法院做出(2018)吉0105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本院查封的是登记在东北亚公司名下的房产,华起公司不是被查封房产的所有人;不存在重复查封、超标的查封。
因二道法院未对华起公司提出的解除对涉案房屋转让款冻结的请求进行审查,2018年9月30日,长春市中院裁定撤销了二道区法院(2018)吉0105执异字第1号裁定书,发回重新审查。
经重新审理,2018年12月28日二道区法院做出(2018)吉0105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该份裁定显示,本院对该房屋第一层继续查封,其余层面予以解除查封。
李智生称,在这起执行案中,二道法院于2013年3月查封价值580万元的设备,2016年2月冻结了311万元购房款,以及2015年查封的“学苑街268号”房屋。每一次查封、冻结都足够偿还执行款,二道法院要么进行评估拍卖、划转冻结款,要么解除查封,但该院多次查封却没有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
前述70号裁定书显示,本案在2013年3月确曾查封过设备,但是一直没有处理,2016年2月确曾冻结了东北亚在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购房款,但是冻结期限已届满。
针对多次查封却没有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等问题,本社记者多次采访二道区法院、长春中院,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