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就《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汤瑜) 近日,公安部发布关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明确了监督检查人员责任和义务。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指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意见稿提出,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

  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递内夹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意见稿还指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