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健全法律服务行业退出机制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出台《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工作细则》,明确了上海法律服务行业应当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证件的具体情形和具体操作流程。
据悉,行政许可证件持有机构或个人发生依法终止、自行歇业、被依法吊证等情形后,不主动申请注销的情况不仅在法律服务行业,在其他行业也比较普遍,而法律对依职权注销具体程序并未作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因此极少启动依职权注销程序,造成持证情况比较混乱,影响市场秩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潜在隐患。
上海市司法局出台该份文件,目的就在于健全法律服务行业退出机制,依法及时注销不合法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促进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文件分别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港澳台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存在的应予注销情形作出规定,基本涵盖了法律服务各行业。
文件规定的依职权注销具体操作流程包括启动、催告、审查、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证书处理和公告等环节,突出了依职权注销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其中,为鼓励当事人主动申请注销,在启动之后、审查之前专门规定了催告程序。
被许可对象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的,转入依申请注销程序,经催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继续办理依职权注销程序。
在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审查意见之前,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被许可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在注销决定作出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及时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将相应的注销行政许可对象名单通过“上海司法行政网”或其他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同时对未上缴的行政许可证件声明作废。
下一步,上海市司法局将与其他政府部门密切配合,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打好退出组合拳,共同探索建立法律服务行业监管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