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借款案十年后“反转”被拍卖的房产回转执行难

    一商人因两张并未发生实际借款的巨额“借条”而卷入官司旋涡,因而导致北京的房产被拍卖。10年后,该案出现反转,但被拍卖的房产如何要回来却成了难题。

 

 

    10年前,在京经商的李士武夫妇因两张并没有实际发生借款的巨额“借条”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简称宛城区法院)判决败诉,并要求偿还债务400万元。之后,其在北京北二环附近的房屋被拍卖。

    李士武夫妇为了讨回公道,在河南和北京两地来回奔波十多年。最后,201111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院)下达裁定,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阳中院)的裁定书,要求其恢复第二审程序。

    20126月,南阳中院撤销一审判决书,发回宛城区法院重审。20158月,宛城法院判决李士武胜诉,不存在借贷。

    对方不服,上诉至南阳中院。南阳中院在审理后认定,巨额借款事实不成立,2016317日,南阳中院判决:维持宛城再审。

    至此,李士武案终获反转。

    据李士武介绍,与他打官司多年的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鸿德公司)老总董金德在20105月因雇凶杀人入狱,后被判刑,并在狱中交代了和他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后死于狱中。

    胜诉后的李士武夫妇向南阳中院提起回转被拍卖的房产申请,南阳中院裁定该房产已经经过评估、拍卖并过户至案外人名下,返还原物已无法律依据,应予折价赔偿。李士武夫妇认为,房子既然被错拍了就应该将房子再执行回来,而不是找原告赔偿。

    南阳中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李士武夫妇下一步应该立执行案,向原告提起赔偿并且执行。

为他人牵线捐款反成被告

    据李士武回忆,他与董金德是朋友关系。2006年,董金德在与李士武的一次聊天中表示,想通过他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款。李士武认为“捐款是好事,而自己又刚好认识这方面的人”,于是他答应了董金德的要求。

    李士武说,因赞助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两笔款前期可能没有发票,董金德提出,让李士武配合他先过个财务手续,打个借条,等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正规手续办好后,把该条撕毁。

    李士武当时也没有多想,就同意了。

    于是,李士武分别在2006714日、730日向董金德各出具了一张200万元的借条。

    李士武强调,该借条并没有实际发生借款,出具该借条只是为了方便财务账目的需要。

    董金德分别于2006720日、83日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北京某双语学校、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扬州某国际老年公寓各捐款200万元。受捐机构分别出具了收款收据。

    事后,李士武就没再追问此事。然而,时隔两年后,就因这两张欠条,李士武成了被告。

    20071030日,李士武夫妇突然接到了宛城区法院的两张要求偿还借款共400万元的传票。

    此后,李士武才发现,在两张借条上还分别添加上了担保人,同时案件进行了诉前保全,查封了他位于北京的房产和位于焦作的加油站。

    鸿德公司诉称,2006 730日被告李士武由被告库某峰担保向原告鸿德公司借款200万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立即还款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接到传票后,李士武夫妇非常气愤,并打电话与董金德沟通,而且还告诉主办法官让他调查了解实情。

    20071227日,宛城区法院将两案(两个案号分为27062707)并为一案进行了审理。

    2008121日,宛城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借款成立,并下达了两份李士武夫妇还款的判决。

    随后,李士武对其中一个案件提起上诉。

    李士武家属马某说:“当时因为两个案件是一个事,一个性质,合并审理的,为了省去不必要的上诉费,李只针对其中2707号案进行了上诉,导致了另一份判决一审生效。”

房屋被拍卖难回转

    李士武回忆称:2008610日,宛城区执行庭发出执行通知,两案合并执行。2008712日宛城区执行庭发出裁定,评估拍卖位于焦作的加油站。后来,不知何种原因,两案提交南阳中院执行庭执行。”

    20091013日,董金德向南阳中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他认为,目前查封的位于焦作的加油站属于轮回查封。但不久后,他又重新申请了执行,并查封了李士武夫妇在北京的住房。

    马某说,2011124日,南阳中院以执行公告的形式拍卖了李士武位于北京生活唯一住房,并在2011225日下达了过户裁定。

    之后,李士武夫妇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2011812日,河南省高院下达裁定,针对2707号案件中,李士武对南阳中院459号裁定书的申请进行了提审,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但是,房子还是没有保住。201191日,第三方买房人在北京东城区房屋管理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

    在此后的几年中,又经过了多轮诉讼。最终,南阳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基于完成捐款的需求而产生,事实上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借贷。鸿德公司方面称借款是以现金方式支付不现实,其次是李士武与董金德两人之间或者与鸿德公司之间并没有转账记录。

    南阳中院还认为,李士武向鸿德公司出具借条之后几天,受捐机构向鸿德公司出具了捐赠收据,这一捐款流程与李士武所说鸿德公司为下账而要求其出具借条的情况相符。所以,南阳中院认定,鸿德公司与李士武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胜诉后,李士武在2016326日向南阳中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申请恢复名下房产。

    不过,时至20172月,法院仍下达了执行通知,通知李士武夫妇尽快搬离房屋,并可以去领剩下的卖房款。

    需要指出的是,在20178月份之前,房子一直由李士武夫妇居住。

    之后让李士武夫妇想不到的是,在201786日买房人将李士武夫妇清出了家门,并将大门焊上铁锁。

    马某说:201711月,2706号案被判胜诉,但此时房子已被第三方买走。我们申请两案执行回转房屋,但南阳中院执行局直到2018516日才下达裁定书,答复我们不予执行回转,并让我们向原告提出赔偿要求,他们可做中间调解。”

专家认为应该“执行回转”

    李士武说,打了十几年官司,虽然证实了自己的清白,但房子被拍卖后一直没有回转是他心中解不开的结。

    对于该案件,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石少侠等进行论证后认为,李士武提起的回转申请应该得到支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拍卖原为李土武夫妇所有的北京房产,并未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住房,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有关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除此之外,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屋的拍卖过程违法,李士武作为当事人和被执行人,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异议权均未得到保障。为此,南阳市中院依法应当通过执行回转方式将拍卖房产返还给李士武夫妇。

    南阳中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在20185月已经作出裁定,由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常某(第三方买房人)在原执行程序中取得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李士武夫妇的房产向其折价赔偿,下一步李士武可向南阳中院申请执行。

    “案件已经胜诉,但拿不回房子,判决书对我们来说基本就是一纸空文。接下来的执行还不知要遇到什么问题,能否顺利执行回房产仍是未知数。”马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