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文规范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为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队伍建设,规范两公律师管理,发挥两公律师职能作用,近日,司法部印发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介绍,两个办法规定的公职律师,主要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公司律师主要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同时,两个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设立公职律师;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我国两公律师队伍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国有31000多名公职律师,7000多名公司律师。为规范两公律师的任职条件、程序、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等,司法部制定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在任职条件方面,两个办法规定,申请颁发两公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具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身份,或者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品行良好;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考虑到申请颁发两公律师证书的人员已具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两个办法没有规定这些人员必须参加实习,但明确规定了探索实施两公律师职前培训制度。

  两公律师主要享有以下权利: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两公律师有以下义务: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此外,两个办法还规定,两公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据了解,两公律师与社会律师虽然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执业范围各有侧重、优势互补。两公律师熟悉本单位、本企业、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能够结合本职工作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本单位法律风险。两公律师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能够与社会律师实现功能互补。同时,两公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可以相互转换,有利于畅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法律服务人才之间的交流渠道。

  两公律师可参与制度建设,参与决策论证,处理法律事务,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宣传。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强调,两公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使命,对于提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