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据合法性插上制度保障的“翅膀”
古韩非子曰:“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意指法制与社会发展而发展变通,则天下太平;法制与社会发展相适宜,法制才会发生好的作用。经济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人权保障意识和法治理念日益增强,立法和司法必须对这一现实有所回应。而新刑诉法修改将证据合法性问题放在了更加突出位置,就是对这一关注的最好回应。
解决证据合法性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证据运用的最终目的和最高形态。通常来讲,证据运用的最终目的并不在于证明犯罪存在,而在于尽可能在无限接近客观真相的前提下,还原犯罪的本来面目;而证据运用的最高形态则在于证实犯罪的所有证据的取得都是合法的,形成完整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条(马天山: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意识培养—以修改后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规定为背景,《人民检察》第644期,2013年4月,第29页)。这也正应了英国学者边沁的一句话:“证据为正义的基础, 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其中规定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结合相关法律实施以来的情况,就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证据合法性方面,最急迫的应当是从体制上在三个方面重新梳理,以适应法治进程的需要。
建立内部整合和外部一体工作模式
查办犯罪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是全体检察人员的共同责任,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部分人的事,必须充分发掘和利用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和优势,在发现和证实犯罪中形成一致对外的合力。以自侦案件为出发,分为内部整合和外部一体两种思路,而其中又以外部一体化为侧重,也是本部分论述的重点。
(一)从内部整合来讲,针对自侦案件存在交叉竞合特点,因此有必要加强监察委和检察机关在侦查资源、侦查人才、指挥协调等方面的整合,将两个拳头抱在一起形成合力。以往自侦部门查办案件存在各自为政、分散独立、缺乏沟通的弊端,其实犯罪案件越来越具有共通性,很多案件已经没有明显区分了,人为割裂只能弱化自侦部门的力量,无法应对犯罪复杂化、智能化的特点,特别是在调查取证越来越重要的情况下,内部整合对于壮大取证力量、完善取证思维和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二)从外部一体化来讲,规范和完善批捕、公诉部门对自侦所针对犯罪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和侦查监督机制,以逮捕标准和庭审标准指导和规范侦查阶段的取证工作,确保案件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是自侦部门应对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途径。而要实现这一途径,不仅需要体制上理顺,更需要克服惯性思维和主观偏见,例如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不及时、不全面;重有罪证据,忽视无罪、罪轻证据;个别侦查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一些重要证据未及时收取等。自侦部门存在本位意识太强,对其他部门介入存在一定芥蒂;公诉部门引导因为种种因素多以补充侦查形式出现,具有滞后性。致使容易错过最佳取证时机等。
检察机关犯罪侦查部门必须加强内部侦捕诉一体化配合机制,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从以下三点着手:一是高质量的调查取证,应当着眼于以逮捕和公诉标准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为准确批捕和公诉出庭提供有力、全面的证据。自侦部门在案件报捕和移送审查起诉前,应主动邀请侦监公诉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对办案取证工作进行指导。侦监、公诉部门在对案件审查的过程中如发现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或其他问题应及时告知侦查部门以便及时完善、补正、固定;二是从指导方式和内容上看,批捕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应做到参与而不干预,讨论而不定论,引导而不代替。在案件性质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批捕公诉部门指派人员可以对案件下一步的取证方向、需要完善的证据、各种证据的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证明程序等提出指导性意见;三是为增强查办犯罪案件的社会效果,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审查起诉自侦案件,既缩短了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也避免了说情等人为因素干扰,减少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及翻证等;四是批捕公诉部门及时将情况反馈侦查部门及时补侦取证,自侦部门要树立侦查前置和后移意识,积极配合批捕审查逮捕和公诉部门出庭工作,并将案件侦查结束的范围延伸至法院判决生效时。
新型案件管理机制
在调查取证中的职能运用
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推进执法规范化的重要举措。案件管理部门在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主要集中在统一案件受理录入分发、监控案件办理、分析评估案件质量、案件追踪督查等几个方面,实现了案件管理由静态向动态,由松散向集中,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控的转变。本部分仅以案件管理部门对自侦案件的管理监督为论述对象。
如何发挥案件管理机制在自侦部门调查取证中的作用呢?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案管机制的作用,要实现人、案、责的统一。一是人员配备。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对象是案件,涉及众多业务部门,俗话说“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因此在人员组成上必须是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检察人员才能胜任。建立人才定转和流动机制,使案管部门人员必须对批捕、公诉、自侦等业务有全面的熟悉。特别是在自侦案件的管理监督上,必须对自侦案件的特点清晰明了,对证据标准和要求熟稔于心,方能对自侦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进行专业审视。掌握批捕、公诉等业务知识,是为了对自侦案件实现全过程监督奠定基础;二是在案件流转上,案件管理部门对于案件是一种从受理到判决生效的全过程管理,因此在自侦案件从立案到批捕,从侦查到公诉,从公诉到审判判决,必须有一个动态的掌控。特别是自侦案件,由于不同于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因此必须予以重点关注。为了提高监督实效,有必要对自侦案件的案件管理监督上提到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调取案卷,进行书面审查,对于其中发现的调查取证问题提出案件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自侦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本院检委会或者上级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三是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上,应当明确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责是管理和监督,其不隶属于任何一个部门,应当将其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案管部门负责人明确为检委会成员,或者可以列席检委会会议,并直接归属检察长领导,为管理监督职能的实现提供组织基础。只有组织机制上理顺了,案件管理部门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控,为自侦案件的质量把好关、服好务。
建立完善自侦案件证据内部审查机制
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察机关以往的调查取证模式提出了新的命题。特别是从自侦部门办案的实际来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亟须加以纠正。例如在执法办案观念上,重实体轻程序。办案人员往往都有这样一种观念:只要能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即使在表现形式、收集程序上存在瑕疵甚至渠道和手段不合法,也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接受和采纳的;自侦案件侦查思维的惯性,致使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供述,导致和促使办案人员采用非法取证的手段获取证据,导致采用通过非法手段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取证手段,以求突破案件等。问题不改,就会使自侦案件的查办走进“死胡同”,甚至导致前功尽弃,满盘皆输。
为进一步提高自侦案件办案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笔者认为在坚持独立、保密、严格的原则前提下,应当在检察机关建立证据内部审查制度,提高证据收集和运用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