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君举杯多谨慎 同饮人过错需担责

  过分劝酒,尤其是斗酒、强迫饮酒等行为已经突破同饮人安全注意义务的底线,进入到主动侵权行为的范畴之内。特别是在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或者酒量有限的情况下,如采取较为激进的手段进行劝酒,甚至是斗酒、强迫喝酒等,同饮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如出现饮酒者死亡等人身损害结果,同饮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且责任比例也相应提高。

 

 

  每到佳节之时,亲朋好友总是愿意聚在一起共同庆祝。然而,举杯欢庆之后,有些人不胜酒力,身体骤然出现问题甚至死亡,让本来高兴的一件事变成了悲剧。近年来,社会上频频发生饭局意外醉酒死亡,死者近亲属将饭桌上共饮者起诉赔偿的事情。那么共同饮酒者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实际案例向社会公众分析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情回放:

  徐某等四人系李某的直系亲属,李某与柴某等19人均系北京某酒店厨师,柴某为厨师长,李某为副厨师长。2015年12月31日晚上,在柴某的组织下,李某与柴某等19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餐馆聚会,聚餐过程中李某饮酒后昏迷,柴某等11人将其送往医院。医院给予输液治疗,并未进行洗胃,输液过程中李某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后经医院抢救,李某于2016年1月17日死亡。徐某等4人诉至法院,要求柴某等19人赔偿因李某死亡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比例为70%,其主要理由包括:柴某等19人在聚餐过程中存在劝酒行为;另外柴某等人在送医时拒绝洗胃治疗,上述过错造成了李某死亡的后果,故柴某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考虑到饮酒事件对于李某死亡的原因力大小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柴某等19同饮人在10%的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柴某等19人赔偿徐某等四人医疗费15 325.44元、丧葬费3877.8元、死亡赔偿金105 718元、被扶养人李某一生活费24 73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扣除柴薪等人垫付的医疗费用10 114.72元,共计144 539.82元,上述费用由柴某等19人平均负担。

  

法官释法:

  李某等19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根据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应以是否尽到通常人的合理注意为标准。本案中,李某与柴某等19人系同事关系,共同聚会饮酒,应当认定柴某等19人对李某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就饮酒过程而言,徐某等人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柴某等19人对李某存在强迫饮酒或者极力劝酒的行为,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某饮用的主要是高度白酒,同饮人作为相对比较熟悉的同事,对李某大量饮酒的行为未尽到提醒、劝阻的注意义务,应当认定同饮人对李某出现醉酒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

  就送医过程而言,在同饮人出现醉酒或明显身体不适时,其他同饮人应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在徐某等人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柴某等19人存在故意延误最佳抢救时间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同饮人尽到了相应的送医救助义务。

  就治疗过程而言,鉴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时已神志不清,同饮人作为陪同送医人员应当配合医院完成各项诊疗措施。依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认定柴某等送医人员作出了拒绝洗胃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讲,即便柴某等陪同送医人员确实作出了拒绝洗胃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亦应具体分析。洗胃属于特殊诊疗方案,是否洗胃应当由医院征得患者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由医院的负责人批准,一般送医人员并无资格对洗胃发表同意与否的意见。柴某等陪同送医人员系李某的同事,决定诊疗方案不属于其法定义务,故无论其是否作出过“拒绝洗胃”的意思表示,均不应认定其违反注意义务而承担责任。

  对于柴某等同饮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比例的问题,法院根据鉴定结论,认定饮酒事件对于李某的死亡结果具有作用。本案中,柴某等同饮人在饮酒过程中存在违背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柴某等同饮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自己的酒量和身体情况,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伤害的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其放纵饮酒不仅存在过错,而且过错程度较高,故李某就其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同饮人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到饮酒事件对于李某死亡的原因力大小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柴某等19同饮人在10%的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民事案件有4个明显特征。首先作为原告的饮酒者家属对饮酒情况往往并不知情,增加了法院认定饮酒事实的难度。其次对于同饮人之间注意义务的内容、范围存在较大争议。另外,对于同饮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比例存在争议。针对这3个问题,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也认定了判决的依据。一是共同饮酒人彼此之间负有注意义务;二是同饮人违反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是饮酒者自身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饮人一般承担次要责任;四是医院治疗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并不免除同饮人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一、在聚餐中饮酒应当提高风险意识,避免出现过量饮酒的情形。

  酒精对人体有害,过量饮酒尤其容易出现人身损害的结果。虽然聚餐饮酒属于一般人际交往中的常见情形,但仍应提高风险意识。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生命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且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过量饮酒导致人身损害后果时,饮酒者本人的过错是主要的,对于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大多数情况下是唯一责任。因此,在参加聚会饮酒时,要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有清醒的认识,避免过量饮酒,酒后除了遵守法律规定禁止驾驶机动车以外,也应避免采取其他不安全的交通方式返回家中,如驾驶电动自行车、骑车等。进入诉讼的因饮酒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中,绝大多数是酒后行为不当所致,造成的悲剧后果也往往由饮酒者自身承担。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因同饮人彼此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故也应当采取措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尤其是对于自己较为熟悉的同事、朋友等,应劝阻其过量饮酒;饮酒后,对于同饮人采取的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行为亦应予以阻止,包括酒后驾驶、与人争执冲突等。

  二、聚餐过程中,同饮人之间不要过分劝酒,更不要斗酒、强迫喝酒。

  过分劝酒,尤其是斗酒、强迫饮酒等行为已经突破同饮人安全注意义务的底线,进入到主动侵权行为的范畴之内。特别是在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或者酒量有限的情况下,如采取较为激进的手段进行劝酒,甚至是斗酒、强迫喝酒等,同饮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如出现饮酒者死亡等人身损害结果,同饮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且责任比例也相应提高。因此,在聚餐过程中应当文明饮酒、适量饮酒,尽量避免起哄饮酒、强迫饮酒等不文明酒习,预防饮酒带来人身伤害等负面后果。

  三、对于同饮人出现饮酒过量的情况,应及时关注,尽到必要的帮扶照顾。

  同饮人彼此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覆盖饮酒、送医或者送往家中、就医诊疗等过程,如饮酒者出现饮酒过量的情况,其他同饮人应当及时关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帮助。例如,饮酒者如出现昏睡、呕吐等明显醉酒情况,一般应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配合医生进行诊疗,包括办理入院手续、联系家属等,不可放任饮酒者昏睡或者呕吐而不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否则属于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如将饮酒者送回家中,建议交由其成年家属照顾,并向家属说明其饮酒情况,便于家属掌握相关信息并进行有效照顾,避免损害结果发生。

  最后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律规定同饮人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其功能在于弘扬善良风俗、引导人们合理行为,故该种安全注意义务应以“必要”为限,不宜对同饮人苛以过高的要求。故对于是否饮酒过量以及是否尽到必要照顾义务的判断,不应超过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这就使得个案审理中,案件细节至关重要——同饮人之间关系如何、饮酒品种、酒精度数、饮酒时间、同饮人的酒量等均可能成为法官对同饮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判断的考量因素。据此,法官也提示广大群众,如果不幸出现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的事件,同饮人在诉讼中应当如实向法院陈述饮酒及酒后帮扶照顾等相关事实。隐瞒真相并不能帮助法官做出正确的判断,越多披露细节,才越有助于案件得到恰如其分的、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