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效果初显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5至2017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2万件,共使用司法救助资金26.7亿元,案均救助金额2.2万余元。
“感谢法官,你们真的帮了大忙……”
2018年2月,领到司法救助金的谭婆婆通过电话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表达了浓浓的谢意。
谭婆婆的儿子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该案附带民事赔偿。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始终无法兑现。
谭婆婆和孙女二人相依为命,一个年老体衰,一个未成年,二人无其他经济来源,仅靠每月400余元的低保维持生活。已陷入困顿之境的谭婆婆无奈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司法救助申请。该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认真审查、讨论,认为二申请人生活确实比较困难,秉着公正、公开、及时、合理的原则,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金56160元。
这是基层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救助的一个缩影。
目前,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效果初步显现。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5至2017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2万件,共使用司法救助资金26.7亿元,案均救助金额2.2万余元。
司法救助制度与时俱进
人民法院对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历史,始于解放初期,时至1984年,我国民事诉讼处于基本不收费阶段,只有少数地方收取诉讼费。如果当事人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准予免缴。而对于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实行刑事司法救助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来实现,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随着经济发展和立法的逐步完善,司法救助也体现的越来越明显。民事诉讼法中逐渐扩大了免减诉讼费的范围,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简称《规定》),正式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了“司法救助”这一概念,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
按照《规定》的定义: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订,对司法救助的对象由原来的5种情形增加到14种情形,对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也作了规定。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这是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救助的实践,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此外,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司法救助性质的规定。
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
时至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
2014年1月,由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
《意见》全面系统地明确了救助对象和范围、细化了救助标准和程序、规范了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厘清了救助工作的分工与协调。
“新规”被推崇
《意见》发布后,全国各地的政法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积极行动起来,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迅速得以建立。到2015年9月,全国已有8万余个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获得了国家司法救助。
《意见》运行两年后,出现了很大的效果。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认为,《意见》的出台,实现了被害人救助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合并,形成了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促使我国司法救助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为司法救助制度未来的立法和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积累经验。
《意见》中,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王新清认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确有一些案件,由于发案时间长、证据显现不足等原因,确实难以侦破,或者难以达到起诉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往往会给侦破机关、公诉机关施加压力,有的甚至非法纠缠追诉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设立后,当案件不能侦破,被害人得不到赔偿时,国家通过支付救助金,设立急救“绿色通道”,给予心理治疗和其他方式的救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处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刑事追诉机关施加的压力,保障侦查机关、起诉机关不受干扰地办案,实现追诉的客观公正,实现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也表示,《意见》限定的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适当,程序具有可操作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的责任主体,负有有效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职责,便于各地实施。关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的安排则提供了重要的经费保障,而建立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则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特别是要求各地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体现了党的有力领导,有助于推动司法救助工作的有效实施。
指导案例成示范样本
今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司法救助案例。五件案例分别涉及刑事被害人救助、民事诉讼救助、行政诉讼救助和执行救助。
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副主任祝二军介绍,为落实中央要求,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目标,并纳入《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积极部署,着力推进。不仅陆续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为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依据,而且积极推动各级法院司法救助的组织机构建设。目前,各级各个法院均有从事司法救助的机构和人员,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在赔偿办,基层法院并不统一,多数设在行政庭或者审监庭。特别是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勇于实践,陆续创造了“六个统一”(即统一案件受理、统一救助范围、统一救助程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经费保障、统一资金发放)、“联动救助”“精准救助”等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祝二军表示,从2016年起,人民法院原来分散于各业务部门,包括立案、信访、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部门的司法救助工作,统一归口由赔偿办负责。
祝二军说,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在司法救助工作中,以救助范围、程序、标准等制度的创制为抓手,着力推进司法救助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追求,既彰显党和国家的民生关怀,传递人民司法的温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示范样本。
据悉,关于国家司法救助法的起草工作,目前民进中央正在推进,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也在全力配合。